司法民主化的路径很多,比如法官的普选制。我们听说过,在美国,许多地方法院的法官是民众普选产生的,并由他们处理选区内的利益冲突。美国的法官之袍一旦由权力者和权力机关给穿上,权力者就无法脱掉法官之袍。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的司法应该比我们腐败,但是情形恰恰相反。这是由于制约美国法官的条款很多,一个法官一旦违规,则可被投诉否决法官资格。打个比方,我们也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美国亦如此。但在我国私自会见就是家常便饭,一起吃吃喝喝也是普遍现象。但在美国,这种现象一旦成立,将可能被取消法官资格。在美国,除了陪审员以外,还有三种人都可以称为法官。首先,就是由行政首长提名,议会任命和普选上来的法官。这些法官我们可以称之为正式法官。同时,在美国的一些地方法院,现在仍保留着一个传统,就是指定一些律师从事审理工作。这些被指定的律师,我们可以称为指定法官。其中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法院聘用一些地方乡绅,担任一个地区的审理工作。这些人我们可以称之为聘用法官。当然这些做法不一定都适合我们,我这里列举他们只是说明司法民主化的路径很多。
当前,法院系统的大讨论,大学习还有一个主题,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民意已经作为死刑案件定夺的根据,这将毫无疑问。但是简单的民意理论是司法的民主化,还是司法的粗放化。民主化我们提倡,但是粗放化应坚决的予以反对,因为粗放化就像漏斗,他会漏下很多很多的冤案。我认为简单的民意理论是司法的粗放化。因为这里的民意我们无法体察,是十人符合民意的要求,还是一百人符合民意的要求?无法确定吗?君不见,为逃脱死刑,花钱请人签名。君不见,为了维护一己利益,不惜雇人围闹政府。
法律至上还是公平正义至上
从贺卫方老师对许霆案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您是赞成法官必须严格司法的,甚至不反对法官机械司法。如果一部法律是部恶法,法官越严格执法,公平正义将会得到越严重的破坏。这一点,我想不会有人提出异议。忘了那位先哲说过一句话,他说公平正义是活的法律。
我们很多人都信仰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奉行实践论。在两大法系中,英美法系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判例法。与此相反,大陆法系提倡唯理论,相信在法理的指导下,法律会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社会主义法系较多的,不几乎是全盘的吸纳了大陆法系理论,在司法建置上,与马克思理论背道而驰。有时,我就想社会主义法系,是不是从开始便选错了方向,以至于越走路越窄,最终走到了死胡同,导致社会主义政权纷纷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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