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理论 。(1)有效违约说。有效违约说是9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将经济学中的“有效”、“无效”、“最优化”等理论适用到法学中的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中的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著名的经济学家Richard A. Posner.等。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Holmes法官早在1897年为祝贺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礼堂竣 所作的献词,被认为开了该学说的先河:“普通法中的履约责任就是得预见:你不守约就得赔偿损失--仅此而已。如果你侵权了,你就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如果你违反合同,你也得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除非所许诺的事出现了,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多数学者赞同有效违约理论。至于该理论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他们认为有效违约理论要求违约方赔偿受害方的一切损失,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期待利益说 ,该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波蒂埃(Pothier)在其1761年发表的《论债法 》一书中提出,所谓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因此, 违约发生后,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蒙受的金钱损失,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合同得 到正常履行时他本应处的地位。同时,该原则还应受到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原则的限制。所谓确定性是指原告提出的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确定性,清楚而明确地证明损害的存在。可预见性原则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英国合同法在1854年正式确立了这一理论。美国合同法也接受了这一理论,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都规定 。除上述两个最重要的学说外,还有“平等说”、“公平说”等。
反对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 。(1)商业稳定性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于1988年在撤销其下级法院关于支持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时认为,如果将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到违约责任中来,会带来一系列潜在的重大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涉及到商业领域的稳定性。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能自由流动,工人有权挑选工作,雇主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解雇工人,并赔偿损失。如果法院支持劳动合同中被解雇的工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雇主就可能因惧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愿解雇工人,这显然过多地剥夺了雇主挑选工人的自由,阻碍了劳 动力流通,从而影响到商业发展的稳定性。(2)合同合意说。合同合意说是英美
合同法的根基,几乎是神圣不可动摇的。只要合同不违法,并有履行的可能,法院就应尊重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不少法院认为,如果将有效违约理论应用到
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会受到干扰而退居二线。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这 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政策和商业关系,例如,可能深刻改变就业的性质,增加产品和服务的 成本,减少就业机会等。 此外,还有精神损害难以预见说、经济分析说等。[21]
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基于发上分析,我们认为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1)根据《
民法通则》第
120条的规定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个很不成熟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法典》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单行民事法律,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著作权法》法律中具体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条款。(2)对《
刑事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并完善有关物质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对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冲突,形成完备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以体现法制的统一。(3)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国家因过错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树立国家尊严和司法权威,公平、公正地对待公民。在马怀德和张红所著的《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他们认为,可在《
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27条和第28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30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注:《法制日报》于2007年8月19日报道,《
国家赔偿法》修订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规划,且进入了专家论证阶段。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则是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