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5日,北京电视台《晚间新闻联播》节目播出了第二中院开庭审理森豪公寓开发商北京华运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虚假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方式骗取中国银行7.5亿元贷款的消息。面对记者采访,涉案的几名银行工作人员将责任推给了(开发商安排的员工或其亲属冒充的)购房人出资“聘请”的律师。但该案恰好从反面说明,银行安排的、购房者付费的律师在审查个人购房贷款材料时的真实作用。
本文初稿完成于2004年8月6日。之后的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其中就包括“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一项。消协认为,“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消协炮轰银行霸王条款,银行:设立符合要求条款”,网易网,2004年8月26日访问,http://news.163.com/2004w08/12655/2004w08_1093454200602.html。然而,时间白白流逝,事情却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直到200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05年度中国商品房市场诚信建设典型人物、事件评选活动”才揭晓了两个打破陈规的例子。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因自2005年10月25日起率先打破业界强制要求购房者投保房贷险和缴纳律师鉴证费等陈规而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商品房市场诚信建设典型事件社会效益奖”。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则因在2005年11月2日全面取消强制性房贷险和“贷款购房必须缴纳公证费”的规定,允许以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到建行申请个人贷款的客户自主选择所抵押房产是否购买保险,并推出直贷式服务(这种新的住房贷款模式能够让购房者不受楼盘合作银行的限制,只交购房首付款,就能在开发商处享受“全款买房”的让利优惠)而被评为“2005年度中国商品房市场诚信建设典型事件开拓创新奖”。http://www.cca.org.cn/page/browseinfo.asp?db=zxxx&;order=1841。也是在2005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也取消了俗称强制房贷险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杨阳腾、陈蒙:“深圳工行取消强制房贷险”,《经济日报》2005年11月11日第6版。据说交通银行也不再强制房贷险了。也有律师建议,房屋出险后,如果银行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第一受益人领取了相应的保险赔款,就应相应减少房屋贷款。《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6月5日第20期,第114页。2006年12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负责人表示,银行请律师见证、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据介绍,购房过程中的律师见证环节于1999年前就由香港引进内地,但在香港,这部分费用是由银行和买方人共同承担的。田享华:“按揭购房律师见证费收取引发争论”,《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11日A4版。但笔者的疑问是:律师从双方当事人那里收费,是否构成双方代理?如是,则不为我国《
合同法》所允许。2007年1月23日起,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购房者支付律师费的不合理做法终于被终止。是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律师协会联合发出公告: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由消费者付费。杨滨:“北京终结个人房贷律师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北京晚报》2007年1月23日,http://www.chinanews.com.cn/estate/ghsj/news/2007/01-23/859593.shtml。袁国礼:“市消协、律协联合银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告,房贷律师费改由银行掏”,《京华时报》2007年1月24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5319264.html。但是,2007年北京市消协受理的11类投诉热点中,“银行委托律师,却向购房贷款的消费者收取律师费”仍位列第二。袁国礼:“;银行通存通兑费‘入选投诉热点”,《京华时报》2008年1月3日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