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2004年8月25日公布的对金融领域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就将上述情形认定为“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然而,尽管不公现象已经被昭彰于天下,其在何时、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改正还是未知数。
现实中,购房者屈从于银行的事情还有许多。通常,无论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还是律师都会提醒购房者必须向银行提供一份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否则将因手续不全而无法获得贷款。[4]有的银行甚至要求其中的月收入(或者加上年其他收入之后的月平均收入)一栏必须达到月还款额的2.5倍。[5]据说,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客户在支付月供之后仍能享有相当的生活质量”。但这实在不该是银行考虑的事——客户在决定买房时,相信他(她)会对自己未来若干年内的收支状况有一个通盘的考虑,从而决定应当将自己的生活保持在哪一水准或档次上。其实说白了,银行所关心的毋宁是贷款能否按期、如数归还。这也已经为银监会发布的《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证实。该《指引》称,“为了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6]这里的月房产支出包括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和月物业管理费。
然而,在现有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运作模式下,银行始终享受着人的或物的担保的严密保护:借款合同的订立以购房合同的经成立以及首付款已经交付为条件,开发商还必须按银行的要求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到房屋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时,还会设立以银行为权利人的抵押权。再要求购房者单位提供财产证明,就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还有过度依赖、信任单位,而轻视人或物的担保能力的嫌疑。试想,那些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一如当年的鲁迅先生[7]——将如何购买自己的住房?如果他们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不用贷款,如果他们不屑于开假证明,难道他们就真的要因为拿不出单位证明而不能购买住房了么?一些单位也会因担心招惹麻烦而予以反驳:自己并不负有为雇员个人购房之类的私事出具证明的法定义务。这势必使购房者夹在其中左右为难。再说,单位证明只能说明以往的收入状况而不能保证未来。没人能知道购房者还会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多久,以及其未来收入的具体数字。完全存在着因经济形势不景气或降职等原因而降薪的可能。银行又怎能仅凭一张纸就断定客户的偿还能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