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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原因之我见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结构的基础。儒家思想,把父子、夫妻亲属关系提到了与君臣关系相等的地位,并列为所谓“三纲”。从而把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亲属关系,确定为法律上的等级关系,从属关系,甚至奴役关系。这样的一些宗法制的原则,对民法有一定的替代作用:与国家制定法相比,宗族法更具体地从细节上对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关系加以规定,并且重点突出其宗法性,具有作为国家制定的民法条文的具体化和补充的性质,宗族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显然是民法的有效实施细则。但是,由于宗族法是千千万万个宗族自行制定的,具有分散性、独立性,自然妨碍了统一民法典的形成。
  从地理特征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都是所谓“幅员辽阔,地大物博”。领土的宽广与小农经济对人民在经济上和地域上的限制是一对矛盾:人们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四处游走去购买或交换商品,只在方圆十几里甚至几里的范围内活动——因而没有必要形成调整商品交换的民法,此其一。其二,宽广的疆域也给民法典的制定和推行造成了障碍:一方面,民法的制定需要根据全国的情况,即需要收集全国各地的相关规定和习俗,从而制定出相应合理和便于实行的法典,但交通的不便使得这样的工作实施起来难度巨大;另一方面,即便真的制定出来这样一部民法典,其在各地施行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原因在于各地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法和宗族法来调整本地的民事关系,对不合本地习惯的法律规定有着本能的抵触,因此,即使有这样一部法典,也不一定能够抵挡得住地方习惯的抵制。
  (六)以法学研究为视角
  在中国,封建性的成文法是皇帝指定官吏起草的。官吏一切听命于皇帝,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自唐伊始,宋、元、明、清各朝的基本法典颁布之后都鲜有变更。如果提起修改法律,连后代的皇帝都有“变乱祖制”的顾虑,更何况那些原本就战战兢兢的官吏们。
  此外,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实行思想文化上的“大一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学研究被经义注释取代,法令书籍藏在官府,凡学者以吏为师,从而打击了法学自由研究,造成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的情况。中国古代律学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吏根据政治需要,以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理论即儒家经义解释法律——虽然对司法有一定的帮助,却少有对法理的探讨和对法律的批评,不能使律学发展为有创造性和权威性的独立的法律学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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