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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在铝厂的猛攻之下,天鸿公司的代理人只好坦言,天鸿公司早在上诉之前的两年就已被吊销执照,没有住所,没有经营场地,没有财产,没有人员,没有资金,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办公电话。原来如此!天鸿公司早已成了一个孤魂野鬼!其代理人甚至称不知道该公司《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是如何盖上去的。这真是天方夜谭!
  2002年7月19日,二审判决书下达。法院除了以铝厂未能证明自己的货款损失与虚假验资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驳回铝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外,维持了一审的其他6项判决。至此,一宗并不复杂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经过4年又8个月的漫长岁月,跨越两个世纪,终于以铝厂胜诉划上句号。
  律师点评:铝厂于1995年10月26日和27日仅提供了部分货物,合同尚未完成,铝厂的交货义务应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始得解除,故铝厂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有效期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即1996年1月1日。本案的合同、授权书、发货单、磅码单未发现与江某和曾某有关,故天不应由江某和曾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终审判决免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赔偿责任所参照的依据是最高院[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正是这份新鲜出炉的司法解释,救了会计师事务所一把。如果依照最高院[1996]56号、[1997]10号、[1998]13号等司法解释来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关于公章问题,《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收缴其公章。由于公章未被收缴,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公司只剩下一个公章仍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怪事。为了交易安全,律师建议各厂家,交易前不妨到工商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的情况。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用公章对外交易,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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