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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2000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天鸿公司支付货款39万多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万多元给铝厂;租赁公司在300万元出资额的范围内,开发公司在50万元的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35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波某所提走的8万多元的货物,由于铝厂无证据证实波某是天鸿公司的职员或取得其授权,故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从起诉到作出判决,一审整整历时三年!原因是天鸿公司和两个股东下落不明,每次送达开庭传票均需60天的公告期。另外,公章鉴定也用了近一年的时间。
  律师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于铝厂没有证据证实波某是天鸿公司的职员,也没有证据证实波某取得天鸿公司的授权,故波某所提的8万多元的货物,不应由天鸿公司付款。 因此,交货的手续与签订合同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重要。没有授权委托书,就将难以证实杨某所提货物与购销合同有联系,合同将是一份没有履行的合同,杨某所提货物应由杨某付款。但茫茫人海,何处觅杨君呢?幸好铝厂还保存了一份天鸿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与其他证据结成证据链条,互相印证。真是险胜!
  租赁公司未出资,开发公司出资不足,根据上几期提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也作了规定。
  千呼万唤始出来,天鸿最终输官司
  案情简介7:12月中旬,天鸿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上诉。天鸿公司这回不再纠缠公章的真假,也不再否认提过货,而是引经据典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另外又抛出本案债务发生于江某和曾某承包天鸿公司贸易部期间一说,把皮球踢给江某和曾某。众股东一个也没上诉,悄悄地退到了背后。
  2001年4月18日,二审正式开庭。这一天,天鸿公司终于浮出了水面,请了一位代理人到庭。一开庭,铝厂就集中火力猛攻天鸿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工商登记表明,天鸿公司的经营期限到1998年8月3日届满。其实,天鸿公司早在1996年就难觅踪影,在一审整整三年的诉讼中也拒不露面,为何在2000年12月的上诉状中仍把深南东路某大厦当作其住所呢?既然天鸿公司还在,它现在的住所在何处?谁是法定代表人?给到庭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上诉状中的公章是如何盖上去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公章掌握在谁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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