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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律师点评:对于不到庭的当事人邮寄到法庭或由没有代理权的他人转递的诉讼文书或证据材料,应否质证,如何采信,民诉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但对于不到庭的当事人,法庭可视之为放弃抗辩、放弃举证、放弃质证的权利。管辖异议,须在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但本案合同约定是在铝厂仓库交货,根据法律规定,铝厂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细查档案露天机,验资机构卷入讼
  案情简介4:8月26日,本案第一次正式开庭,租赁公司抛出了一份《深圳市天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声称根据该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自己在三个月内未缴足投资,已放弃全部股权,故不是天鸿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公司则称,按股东合同约定,该公司认缴10%的注册资金,实际注资50万元,其余部分也按股东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视为放弃,故该公司实际认缴5%,已注足资,不应再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和天鸿公司无人到庭。原告听闻,立即请求法院进一步查阅天鸿公司的工商档案。果然,天鸿公司的注资材料不全,五个股东当中,租赁公司没有注资,开发公司注资不足,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实,涉嫌虚假验资。1995年5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原告要求追加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要求其对深圳分所的虚假验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到庭的两股东租赁公司和开发公司则大声叫好,因为有人替己受过,可以把皮球踢将过去。99年8月23日,本案第三次开庭。被追加成被告的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心中暗暗叫苦。
  律师点评:天鸿公司的股东合同出自专业人士之手,二十二条看似订得天衣无缝,实则规避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国发[1990]68号文、1992年5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三部分和1995年4月发布的《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部分第5条等均规定,股东注资不足的,要在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也有此类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对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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