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玩起捉迷藏,股东无奈成被告
案情简介2:1997年11月24日,铝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鸿公司清偿货款47万多元及相应利息。工商登记材料清楚地表明,天鸿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住所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某大厦内,1996年还参加过年审。当法院按图索骥找到某大厦去送达诉状和传票时,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员称,天鸿公司一年前已人去楼空,其原址已被另一公司租用。无奈,法院决定依法追加天鸿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某住宅开发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某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深圳某某工艺美术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五个股东为被告,以清理天鸿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
律师点评:根据《
公司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订后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为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变更住所,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变更住所却不办变更登记的现象在一些大城市并不少见,一旦发生纠纷,债主就会追讨无门。律师提醒各位厂家慎防上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发布的《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部分第9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的,可将其开办人、投资人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以清理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修订后的《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
一百八十五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天鸿公司从天降,犹抱琵琶半遮脸
案情简介3:刚刚收到法院的传票,租赁公司和电子公司就迫不及待地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南海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租赁公司的代理人同时也向法院转递了盖有天鸿公司鲜红大印的管辖异议书,但一再声称,他仅代理租赁公司,不代理“天鸿公司”。真是奇怪,天鸿公司又从天而降,却又没人到庭。不久,法院依法驳回异议。旋即,天鸿公司与两股东齐齐上诉,但天鸿公司故伎重演,还是无人到庭。98年6月,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8月26日,这宗并不复杂的官司正式擂响战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