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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成尉冰


【全文】
  引语:这是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成尉冰律师在代理原告方南海市某铝厂诉深圳市天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宗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亲身体验。这宗并不复杂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从1997年11月起诉至2002年7月二审判决下达,历时4年又8个月,跨越两个世纪,涉案的被告由一个被追加至七个,以南海市某铝厂胜诉告终。4年又8个月,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对一个企业而言,足以令其兴,也足以令其亡。幸好这宗案的涉案金额不算大,赢也罢,输也罢,都不足以令铝厂或兴、或亡。现将这宗案的成因及原告方在诉讼过程所遇到的故事和插曲进行连续刊登,并由律师剖析和点评,以引起广大企业经营者的警觉。
  正正规规签合同,厂家不慎留硬伤
  案情简介1:1995年10月,卢某代表深圳市天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鸿公司)与南海市某铝厂(下称铝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铝厂供应30吨铝材给天鸿公司,总货值约72万元,由天鸿公司到铝厂内提货,交货地为铝厂仓库,如有质量问题在提货时提出,天鸿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40%的货款,余款在合同完成后二十日内结清,合同有效期至95年12月31日。双方的经手人在合同上签了名,并加盖了双方的印章。10月26日,天鸿公司的杨某持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到铝厂提货67万元。30日,天鸿公司汇款28万元到铝厂。11月6日,波某以天鸿公司的名义再次到铝厂提货8万元,这次波某未持授权委托书,一同前来的杨某把天鸿公司上次的授权委托书也取走,铝厂只留下复印件一份。之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天鸿公司未付余款。
  律师点评:从合同的约定看,铝厂已充分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履行交货义务时,铝厂只留下杨某提货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没有保留原件,这成了铝厂险些全盘败诉的硬伤。律师在此建议各厂家,在你的客户向你出具授权书、委托书、发货通知书、付款通知书等的时候,你一定要保留原件。否则,一旦遇上官非,你将无以为证。交货和付款的手续材料与签订合同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重要。在交易当时如果没有保留并保管好凭证材料,就赢不了官司。在司法公正的条件下,打官司首先是打证据,其次是打律师的责任心和水平。
  另外,本案的购销合同是卢某代表天鸿公司签,如果卢某来提货,可以不需另外授权,但其他非签约经办人提货,非有授权委托书不可。没有授权委托书,就将难以证实杨某所提货物与购销合同有联系,合同将是一份没有履行的合同。以天鸿公司的名义第二次到铝厂提货8万元的波某未持授权委托书,这部分货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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