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乔新生:《热衷经营城市的背后》,《新长征》2005年第5期。 参见陈文雅、张庆源:《房地产及建筑税收已经成为北京最重要税收来源》,《经济观察报》2006年6月11日。 参见范利祥:《国土资源部拟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向中央集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19日。 范利祥:《监察部将问责调控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3日。 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14页。 参见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在2005年启动的《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管理制度研究》专项课题研究中发现,由于 征地审批权力高度集中和涉及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一个项目用地从审批到开工建设往往从基层上报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需盖公章少则 几十,多则二百多个,耗时少则一年,多则三年。因此,在土地审批和管理上,形成了地方与中央政府、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普遍博弈的现 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最终结果往往是下级政府稳操胜券。为此,该课题组建议,在土地管理上,中央政府负责立法和监督,省级政府主 要负责审批,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规划制定,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执行。参见曹海东:《土地新政启动》,《南方周末》2006年8月3日。 参见张宇燕、何帆:《由财政压力引起的制度变迁》,载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第69页。 罗季荣、李文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参见谢增毅:《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 事实上,我国已经设立了具有类似功能的跨行政区划的区域性协调机构。如2006年4月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 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家发改委成立一个中部崛起的协调机构。”转引自汪生科:《国务院批准设立中部崛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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