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住房市场化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市场化更好地解决一部分民众(主要是富裕阶层)的住房需求问题,与此同时,其他人群(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需求也应该在公共方案中一并予以考虑。但中国的住房发展却只考虑了通过市场化来分流老百姓的储蓄存款,以此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并没有将民生纳入为最重要的发展目标并在体制上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虽然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住房的分配方式,但却不应该全盘否定住房福利,因为福利分房作为一种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是市场经济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然而遗憾的是,在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为了给房地产商创造需求,总是迫不及待地将福利分房者们赶到市场上去,却一贯疏于对低收入大众群体的住房保障。迄今为止,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方面的措施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而已。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英国、美国、瑞典、新加坡等不同类型的国家,都能按照住房“供应-分配”的二元目标,或按“市场-救济型”或按“市场-福利型”的政策导向来保障“居者有其屋”。不仅如此,不少国家甚至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
宪法。然而,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却非常不应当地忽视了政府在这方面最重要的职责。[31]反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成功之处,也正在于他们区分了商品房市场与经济公共保障体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模式,从而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调控手段。[32]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应明确在私人商品房市场和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不同目标定位。我国住房制度刚从一个完全的福利分房体系转到一个完全商品化的体系,还没有一个在市场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体系。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地产商的欺诈、操纵市场和哄抬价格的行为已经引起民愤。政府在这种形势下作出的行政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试图在商品房市场中推行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体系,运用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控,会造成政府职能在商品房市场上的错位,并且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而我国政府在一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之下冀望宏观调控政策既能保证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得到健康发展,又能改善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这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不断飙升的商品房价格和居高不下的商品房空置率并存一样令人费解。这一切均源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多重性和相互矛盾性。因为房地产业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位不是通过改善住房结构和稳定房价所能够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