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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下)——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

  虽然上文对宏观调控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和运行的体制保障进行了检讨,但是整个宏观调控的措施若是在错位的目标指引下进行,则其将丧失经济上的合理性,因为合法的宏观调控必然要在经济上合乎规律性。按照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应该是:(1)高的且不断增长的国民产出(实际GNP)水平;(2)高就业(或低失业);(3)稳定或温和上升的价格水平,而同时价格和工资在自由市场上由供给和需求决定;(4)商品、劳务及资本旺盛的国际贸易,同时保持外汇汇率的稳定和进出口的平衡。[30]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却难以同时兼顾这四项目标。尽管当下这种以经济增长为导向的一元化住房模式不断地创造着经济奇迹,但是对不断飙涨的房价我们却无能为力。
  应当承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在一元化的住房发展模式下无所适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里程碑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该文件中,虽然国务院大力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但其目的却是通过房地产业的发展来拉动经济增长,以应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增长压力。或者更直白地说,所谓的住房市场化改革一开始就是政府机会主义的产物,并非致力于解决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安居问题。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这个文件的政策取向是防范经济泡沫,但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障经济增长。即便如此,为了不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务院随后又出台了事实上否定《通知》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强调房地产业的发展。再后来就是200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和2006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综观这些文件,除了被否定的《通知》之外,无一例外地将房地产业定性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视之为圭臬。因此,房地产业在我国发展的自始至终,增长导向几乎都是唯一的要旨,而民生取向以及政府要在百姓安居中所扮演的公共角色则长期被搁置、被淡漠乃至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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