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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上)——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是研究宏观调控权首先要涉及的一个问题,它有助于我们认识宏观调控权的来源和产生基础。②针对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屡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现状,有学者做出了非常有益的探索,认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包括其在法律、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性。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总是相对滞后于不断流变的现实经济活动,而是否符合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则是衡量法律生命力和有效性至为重要的标准,因此,许多国家进行的经济改革或实施的宏观调控,大都是突破已有的法律框架,有些甚至是违反宪法的。③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宏观调控屡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甚至违反宪法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果说宏观调控权除了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合法性之外,仅将其深层次的合法性导源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合法性和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的认同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第一,法律的滞后性不仅仅针对经济法而言,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滞后性,更何况经济法在被论证为公法的情况下,④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第二,基于混沌理论中的“蝴蝶效应”,⑤宏观调控行为在整个经济系统中可谓是“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但是追求宏观调控经济上的“合规律性”不能成为其僭越法律的理由,而应是调控手段、调控时机的相机选择问题。第三,宏观调控政策的朝令夕改也与宏观经济学上政府政策的动态一致性(dynamicconsistency)相违背。⑥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不仅在制定阶段应该是最优的(从政府的角度看),而且在制定之后的执行阶段也应该是最优的,除非出现重大的情势变更才可以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否则就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政府根本就没有积极性真正地实施这项政策,老百姓也就自然不会相信这项政策,其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然而,存在的必有其合理性。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使得宏观调控屡屡置现行的法律规范于不顾,即在追求宏观调控合法性的背后,是什么法理在支撑着宏观调控的“非法化”运行?由于宏观调控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探讨其合法性必然涉及对宏观调控权性质的界定,并由此又对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等理论构成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对宏观调控权性质的界定关乎整个宏观调控法理论体系的架构,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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