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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与合作中寻求衡平——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运行机理的法经济学视角的思考

  第一,强制开示。对于庭审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开示的证据,法院应命令违反开示义务的一方向对方作庭下开示,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然后该证据才能在庭审中出示。
  第二,延期审理。庭审中一方出示应当开示而未经开示的证据,对方可以以未知悉对方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批准延期审理后,待证据被开示并且对方做好一定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未履行开示义务一方承担。例如,控辩双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造成诉讼拖延以至于证人反复出庭的,应当由其支付证人出庭费用。
  第三,排除证据。禁止违反开示义务的诉讼一方向法庭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这是最有力常常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即诉讼一方有意不开示应当开示的证据,在法庭上作“突然袭击”,同时由于时过境迁,对这种证据因时机的丧失难以核实的,法庭可以禁止其向法庭出示或宣布证据无效,使这类材料丧失证据能力。
  对于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人员,可以令其承担一定的纪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例如:检察官如果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施以纪律处分;辩护律师为追求“证据突袭”的庭审效果而故意不开示证据,可以处以经济处罚。另外,对于拘私舞弊、故意隐匿、毁灭证据而拒不向对方作证据开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11]
  
【注释】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理查德·A·波斯纳著 徐昕 徐昀译 《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01年版 第33页
理查德·A·波斯纳著 徐昕 徐昀译 《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01年版 第55页
韩波:《悖论破解:对抗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载于《诉讼法论丛》第10卷,第355页
〔美1史蒂文·苏本、玛格珊特·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愉—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30页。
韩波:《悖论破解:对抗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载于《诉讼法论丛》第10卷,第355页
白波著:《博弈游戏》,哈尔滨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第14页
韩波:《悖论破解:对抗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载于《诉讼法论丛》第10卷,第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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