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对抗与合作中寻求衡平——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运行机理的法经济学视角的思考

  (三)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抗制的“成本——收益”的分析,在对抗制下,社会的收益为负值,就个人而言,胜诉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取得胜诉却付支出的成本、庭审成本、社会成本都很大,这表明对抗制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因此,要想提高对抗制的效率,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必须要消除对抗造成的弊端,通过合作的方式,即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来弥补对抗制的不足,从而实现诉讼经济和当事人双方的共赢。
  二、合作是提高对抗制效率的优势策略
  对抗制的运行机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利益的追求,积极展开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以发现真实。[5]这种制度设计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诉讼双方在取证能力等方面实质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诉讼制度下,诉讼过程就相当于一场信息战,如果一方掌握了不为对方所知的“秘密武器”,则该方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收集证据等相关信息时,都是各自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打听和窥探对方的证据,这必然会增加收集重复证据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诉讼双方都不知道对方收集的案件的证据及其相关信息时,二者的对抗就相当于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博弈,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双方都会尽量收集到自认为足够多的证据及其相关信息,这样双方就陷入了“囚徒困境”,个体的理性导致双方都支出了较大的成本;此外,由于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一旦一方发动证据突袭,就可能造成诉讼中止,另一方就会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进行抗辩,这就增加了因诉讼程序中止的额外支出,更有甚者,对于某类案件,由于被告人的不在现场的证据不为控方所知,一旦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被抛出,该案就可能被撤销,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以上分析看出,对抗不仅不能达到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而且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因此,合作是提高对抗制的效率的内在需要,合作减少了诉讼的成本,可以达到诉讼双方双赢的目的。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双方通过向对方公开自己掌握的证据以及相关信息,避免了重复收集证据的成本;第二,避免了过度收集证据及相关信息的成本;第三,通过公开各自掌握的证据和信息,使争议的焦点更为清楚,有利于促进庭前和解,也避免了因证据突袭造成的诉讼中止而增加的额外成本。
  既然合作弥补了对抗制的不足,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在利己主义中产生合作呢?这个问题已经出惑人们很长时间,因为人们往往首先义心自己的利益。然而,合作现象到处可见,它是文明的基础。那么,在每一个人都有自私动机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产生合作呢?最著名的问答是由托马斯·霍布斯结出的。他悲观地认为,在有政府存在之前,自然王国充满着由自私的个体的残酷竞争引发的矛盾,生活显得“孤独、贫穷、肮脏、野蛮和浅薄”。按照他的观点.没有集权的合作是不可能产生的。因此,一个有力的政府是必要的。[6]同理,对抗制下的合作也需要有政府的强制力,即建立起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规定证据开示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以及不履行证据开示的法律后果及其制裁措施等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