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庭审的成本。所谓庭审的成本主要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庭审的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正常庭审所支付的成本,主要指庭审过程中程序运行的成本,具体包括法官的时间成本,审判成本等,这是任何一种诉讼制度下都需要支出的成本,这部分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二是因为在对抗制的模式下,当事人一方发动“证据突袭”而使程序被迫中止的后的额外支出。在对抗制下,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演变为一种司法竞技比赛,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突袭”现象较为常见,“证据突袭”往往会造成庭审的中止,相对方就会再次收集抗辩的证据信息,甚至是对方没有收集的证据也发动证据“突袭”,再次造成庭审的中止,如此反复,使诉讼的过程延长,诉讼的效率降低,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3、对抗制的社会成本。社会成本是指在对抗制下,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与纠问制相比,对抗制在程序上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将证据的收集与调查、证据的提交与展示、庭审中的证人询问等责任都委诸当事人承担。任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就要面对自身引致的矛盾和问题,对抗制也概莫能外,在对抗制下这就会产生当事人责任与当事人能力的矛盾、胜诉欲望与诚信品行之间的冲突[3],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往往会隐藏己方收集的不为对方所知的关键证据,在庭审时发动证据突袭,而这也仅仅是诉讼技巧的一个方面,诉讼就演变为一种诉讼竞技游戏,胜诉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取证的能力以及法庭辩论的技巧,这种程序的主要缺陷是歪曲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存在潜在的不公平。[4]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一种制度不论其在程序上设计的如何巧妙绝伦,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公正的话就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对抗制就是如此,它过分地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背离的诉讼是发现案件真实做出正确裁判的宗旨。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指引、预测、评价等功能,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到该种制度的影响,对抗制下的诉讼活动强调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却没有关注当事人双方实际取证能力和辩论的差异性,极易弯曲事实造成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出现,美国学者杰弗里·哈泽德和米歇尔·塔鲁伊批评和指责对抗制将寻求正义歪曲为“智力游戏”,它赋予富裕的当事人及“重复游戏者不公平的优势。“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们对制度的信心已经动摇时,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司法也无公平可言,要想使社会恢复对司法的信心需要支付更大的成本。
(二)对抗制的收益
在对抗制下,诉讼双方都被平等地赋予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和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是对当事人民主和自由的重要保护,因此,在普通法系国家对抗制就是程序正义的代名词。然而,对抗制这棵程序正义之树却未能结出实质正义之果,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依据案件的真实,而是依据当事人诉讼的技巧,严重地背离了实质正义这一司法最高价值取向。就个案中的当事人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取证能力、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较优)的当事人,在对抗制诉讼中胜诉的几率较大,而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则往往处于败诉的境地,可见当事人的收益与其在社会中原有的地位有很大的关联性,这就明显地违背了司法的公正,社会的收益是负收益。一项社会制度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导向的作用,由于对抗制注重的是信息和辩论技巧,理性的当事人就会花费大额的成本收集证据信息和聘用雄辩的律师进行辩护,胜诉的当事人往往会胜了官司却输了金钱与时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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