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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广东劳动争议裁审新规则的示例性效应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追索时间,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由谁来证明?《指导意见》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考勤记录登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事先必须交由劳动者确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劳动者如果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十六、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规则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实务界对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存在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支付了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理解则认为,支付了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后,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指导意见》还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进行了特别说明,其中作为赔偿的另外支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此后用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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