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舍法求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值得检讨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被我们宗教般地信仰了吗?林林总总的制订之法形同虚设了吗?每天都在发生的一个个个案当事人竭尽全力动用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去舍法求法[8],已对此问题作了无声但却客观、权威的回答。
当事人舍法求法之方式方法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要将它们一一概括归类委实不容易。在此,仅对案件司法过程结束前后两个阶段进行概括速写。在案件司法程序还处于进行时时,当事人的舍法求法用一句流行的段子描述即是“官司才进门,双方都托人”。为什么官司才进门、双方就都托人,这个问题纷繁复杂,本文不表。不过,换个角度来思考,试想一下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我国的法律与司法有基本的信仰和信任,谁也不会费尽心机地去“托人”,一切均由既定的法律和独立的法官说了算,那问题本身还存在吗?在案件司法过程结束后,当事人(多是败诉方)的舍法求法同样没完没了,“涉诉信访”、诉求监督等等不一而足[9]。涉及司法个案的信访、监督与现代司法理念并不和谐协调,它们本质上都是舍法求法,其遍地开花只能结出法治社会永难生成的恶果。可以说,只要托人、信访及个案监督一日不止,良性运作的法治社会及司法救济就一日难产。所以,为了法治能在明天建立起来,当事人就必须在今天开始停止所有的舍法求法行为。
(三)媒体舍法求法。异军突起的媒体作为我国法治社会建构中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参与者身份已经浮出水面。面对央视《焦点访谈》主持人“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而找电视台”的困惑,律师的回答是:“我觉得舆论比法律有力量。”[10]媒体制造的舆论竟然有比法律的力量还大,这应算是法治尚未完成的一大标志。媒体为何有比法律还大的力量,个中原因固然纷繁复杂,但媒体常常舍法求法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试想,如果媒体本身守法自重,不越法池半步,它能有比法律还大的力量么?英国著名法官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曾在上诉法院分析指出:“法律是十分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团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它宣传工具的审讯。”[11]但“报纸审讯”、“电视审讯”等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对当下我国的媒体来说已是家常便饭。正是在媒体审判的狂欢中媒体舆论获得了比法律还大的力量,并使运送正义的司法审判权威下降、信誉低落。
媒体的舍法求法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许多案件在司法判决前就已被报纸、电台以及网络等媒体予以了“媒体审判”,而且审得头头是道、判得家喻户晓。2005年的“河南地域歧视案”事实上就是由媒体审判而来的[12]。如果没有媒体对本案中的“歧视”横幅标语大肆报导和媒体审判,这横幅事件未必能发展至进入司法程序的所谓地域歧视案,因为仅凭这样的横幅标语尚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对具体公民个人的歧视。法院受理此案完全是迫于媒体审判所造成的舆论压力。不宁唯是,当某案件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并未如媒体所愿时,它们又常常对此司法判决进行恣意评论甚至横加指责。如2006年7月法院判决黄静案中的被告姜俊武无罪后,各类媒体对此判决是骂声一片,其势态犹如要对此法院判决实行媒体公审。《南方周末》报甚至发表了《黄静案的法官应该“判后答疑”》一文[13]。总之,无论是司法审判前的媒体审判还是司法判决后的媒体公审,它们在性质上都是一种舍法求法的作为。
那么,法律人、当事人及媒体舍的是什么法,求的又是什么法呢?窃以为:他们舍的是既定的制订法,求的是各自心中的自然法;他们舍的是已存的程序法,求的是不确定的、于己便利的程序法;他们舍的是尽管有待完善但也足以运作的司法,求的是如其所愿地满足其所有救济期待的政法;他们舍的是程序正义的法治之法,求的是实体正义的伦理之法。不虔诚信仰法律,不坚定地走司法救济之路,而执意要偏离程序正义的司法救济轨道,一味地追求实体正义至上的传统政法救济模式,这就是舍法求法的本质。
二、亟须纯洁的司法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14]作为一名法官,丹宁对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的这个观点完全认同。他在1970年的“莫里斯诉国玺部案”判决意见书中还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15]
但目光流转往返至当代我国的司法,则不能不俾人感慨今夕何夕,中非英比。1949年后,政治风气在我国是一阵接着一阵,几乎每个年代都笼罩在特定的政治风气之中。而监督、批评甚至贬抑司法就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延续至今的一股政治风气[16]。生息于这股政治风气之下的我国司法,哪里还能奢谈哈德威克与丹宁所言的“纯洁”?相反,我们人民大多数的观念和逻辑是:司法唯有被置于监督、批评乃至贬抑这种“干扰或干涉”之下才有可能变得“纯洁”,缺了来自机关、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司法非但没有纯洁可言而且还必定腐败。这种无监督即无公正的司法观致使我国的司法至今仍像襁褓中的婴儿处在层层的监督之下,宪政层面上的司法独立依然是一种远景,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依然在短期内难以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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