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的理性思考

  “礼教派”承认社会发展的不可逆转,主张“立法固贵因时”,“法不得不变”,同时强调保持社会的稳定、连续性,坚持审慎变法,“持久毅力”。沈家本等“折冲樽俎”,“模范列强”,快速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却遭主张“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详加参酌,从速厘订”的张之洞等的激烈反对。张等的反对原因在于该草案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扞格难行”。中国诉讼法制的改革,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西方诉讼法律制度的引进等不应骤然进行。“外国法学家讲法律关系亦必就政治、宗教、风俗、习惯、历史、地理,一一考证”,法、德、日等国“变法者,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以毅力,坚苦恒久,而后成之”,因为“惟是改定律例,事纂繁重,既非一手一足之烈,亦非一朝一夕之为”。所以,中国变法修律,“必须将中国民情、风俗法令源流,通筹熟计,然后量为变通。庶免官民惶惑,无所适从。”(18) 他主张从国情民俗出发,“运以精心,持以毅力”,再“期于民情风俗一无阻碍而后可”的渐进变法,反对“不察情势,贸然举行”、“过于西制”的激进变革。劳乃宣也提出了“不可妄变”的主张。他提出,虽不能“拘于成法以治之”,然而旧律基本精神、思想已深入人心,不可骤然改变。“欲举一世之法而悉变之”者,其意虽善,但偏激导致的危害甚于不变法。他指责这些人“欲以一时之力尽矫天下之失而不知风气当以渐开”,他呼吁“变法必以道为本,以时为衡”,“新学在所必兴,而不可因而废儒术之旧”。劳还从法律与道德之紧密联系的角度进一步论证法律“不可妄变”:“法律与道德诚非一事,然实相表里,必谓法律与道德教化毫不相关,实谬妄之论也”,“外国之俗重平等,而中国之俗重伦常,周孔之教,深入人心者,已数千年。所谓久则难变也。骤以外国平等之道施之,其凿枘也必矣。”他希望,不仅“刑律之修”而且“地方自治之规”、“国民代表之制”皆能“次第发生”,“假以岁月”,“加以提撕”,国民爱国爱家之心“不期然而然”产生,变法修律根本宗旨也即达到(19)。
  劳乃宣不是“愚昧无知的阿Q”,不“拒绝对新学的了解和研究”,“常援引外国法律抨击法理派”。劳超越前人将法律起源与生计、风俗、礼教、政体联系起来思考,“即使以今天的眼光看……基本上是科学的”(20)。他以为,人类“生计”不同,法律有异。“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人类有农桑、猎牧、工商三类不同“生计”,就有三种风俗、礼教和政体对应,产生家法、军法、商法三种类型的法律。在农桑之国,人们耕定田,居定所,男耕女织,听命父兄,故家法以立。“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农桑之国的礼教政体由家法生,法律以维持家法为旨归。“家家之家治,而一国之国治也。所谓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是也”。在猎牧之国,人们择水草之处而居,依兵法维持有序生活,其礼教政体由兵法生。在工商之国,“人不家食,群居于市……人人服从于商法”,其礼教政体由商法生。“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也不异其俗,其凿钠也必也。”法律“不能与风俗相违”,作为农桑之国的中国,不能用兵法和商法,只能“从家法”。对“中国之坏,就由于慈父孝子悌弟太多”,“四万万人都是对于家族负责任,并非对于国家负责任”的指责(21),劳辩解说,中国人只知爱家不知爱国,不应归咎家族主义,应在于秦后的专制制度。“春秋之世,正家法政治极盛之时也,列国之民无不知爱其国者”。“国人莫不毁家以护其国,家法政治之下,民何尝不爱其国哉”?西人爱国,非不爱其家。西国“行立宪政体,人人得预闻国事,是以人人与国家休戚相关”,西人“深明家国一体之理,知非保国无以保家”,“其爱国也,正其所以爱家也”。中国秦以后的专制使“一国政权悉操官吏之手,而人民不得预闻”,人民但知爱家不知爱国。如“今中国已预备立宪也,地方自治之规、国民代表之制,次第发生也,假以岁月,加以提撕,家国一体之理渐明于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国正所以保家,则推广其爱家之心而爱国之心将油然而生”。不能借口“家法政治之不善”,以欧美“尚平等,重权利之道”代替“家法之治”(22)。而且,中国的家族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除了“善事父母为孝,善事兄长为悌”的狭义家族主义,还有“事君不忠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尧舜之道孝悌而矣”的广义家族主义。他主张,“保存伦理上之狭义之家族主义,以弥政治所生缺陷,提供广义之家族主义以为国家主义之先驱”(23)。总之,劳乃宣主张,“变法……本乎我国故有之家族主义……以期渐进于国民主义,事半功倍”(2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