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港澳人在大陆犯罪后逃回港澳的,大陆要根据与港澳已建立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向港澳警方提出缉捕和移送要求。在程序上,缉捕和移送要求的提出要充分考虑既往实践;在实体上,缉捕和移送要求要以犯罪为根据。
(二)港澳人在国外犯罪的司法问题
尽管港澳人是中国公民,但由于港澳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需要特别对待。
对针对大陆及大陆公民的犯罪,大陆根据保护原则有权管辖。犯罪人进入大陆境内,大陆可以直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人仍在国外的,我国可向行为人所在国家提出引渡请求;犯罪人返回港澳的,大陆可向港澳提出移送请求。
对港澳人在外国实施了国际犯罪,如果行为人犯罪后进人大陆,大陆依法在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范围内,行使普遍管辖权。
港澳人在外国犯上述两类罪以外的罪行,中国依据属人原则也具有刑事管辖权。
三、台湾人在岛外犯罪的司法问题
(一)台湾人在大陆犯罪的司法问题
1.对台湾人在大陆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属地原则。
2.大陆司法机关对台湾人在大陆犯罪适用法律是大陆
刑法。在定罪方面,台湾
刑法不认为犯罪,大陆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大陆
刑法,认为是犯罪;台湾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大陆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大陆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台湾
刑法认为是犯罪,大陆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以大陆
刑法为依据。在量刑上,司法机关要在量刑原则基础上,考虑国家对台工作需要,在法定刑范围内裁决刑罚。
3.如果台湾人在大陆犯罪后逃回台湾、或者逃到港澳,大陆应根据与台湾、与港澳建立的司法协助关系向台湾、港澳提出移送请求。如果台湾人在大陆犯罪后逃到外国,我国应根据与该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或互惠关系提出引渡请求。
(二)台湾人在港澳犯罪的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