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驻港特别人员在港犯罪的司法问题
(l)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人员在港犯罪的司法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人员,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所有海、陆、空官员以及军内在编职工。根据《基本法》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人员除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还需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果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刑事法律和香港刑事法律,均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原则上,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我国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第一,对香港驻军人员的非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有权管辖。第二,以香港驻军人员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管辖。所谓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包括香港驻军以外的大陆公民;其他地区公民,如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公民;其他国家公民。香港驻军人员侵犯驻军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案子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如军人斗殴案。
考虑取证及管辖后的社会效果等因素,《驻军法》规定:军事司法机关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对各自管辖的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子,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移交对方管辖。
(2)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外交事务的人员在港犯罪的司法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设在香港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中的外交人员触犯香港
刑法的,不具有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自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他们对外办理外交事宜时,是外交人员,对内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香港
刑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并适用香港
刑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