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应受到我国刑法处罚而不在国内的,我国可以请求有关国家将罪犯引渡回国。对被引渡的罪犯,我国司法机关要根据我国刑法进行审判。如果罪犯在国外接受审判,我国仍然可依照
刑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但是考虑罪犯已经在国外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的司法问题
虽然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组成部分,但其有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因此,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大陆不可以直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只可以根据属人原则对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的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涉及港澳属地管辖与大陆属人管辖冲突等问题,我们要分情况予以处理。
1.普通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的司法问题
普通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宜由港澳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的犯罪地在港澳,因此大陆公民在港澳犯罪宜由港澳司法机关管辖并适用港澳法律。这样,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犯大陆
刑法规定之罪,又犯港澳
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港澳
刑法。如内地国家工作人员在港将长江水灾募捐款和救灾款物挪作他用,应以香港
刑法中的侵占罪论处。当港澳
刑法与大陆
刑法对行为人行为的罪与非罪规定不一致时,如大陆
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港澳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大陆
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港澳
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港澳
刑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