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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是走错了路——自西方法律思想史看中国

  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诸多思想家们对施行何种政体做了广泛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辩,在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等之间,他们来回摇摆过。以马基雅维里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甚至认为民主政治是最不好的一种,而当时很多西方国家选择君主制作为政体。他们的观点和行为告诉我们,在很长时间内,多数西人对民主政治的否定和对君主政治的肯认。但是,正是这些尝试和争论,造就了今日民主政治在西方的盛行。为什么他们在巨大的徘徊之后选择了民主政治?我想也许是民主政治是现行政体中最不坏的一个吧。面对今天的中国,在民主政治行与不行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坚定一些,争论也好,挫折也罢,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就举步不前,畏首畏尾。我们已经落后了至少几百年,难道还要这样生活下去吗?
  四,“从身份到契约”——市民社会的养成过程。
  西方19世纪的着名学者梅因有这样一个观点: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甚至以契约在社会中所占的范围大小为标准来评价古今社会的不同。我们知道契约意味着“权利”,而身份则更多的代表着“权力”,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梅因所指的即是一个从权利到权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正是市民社会的成长过程吗?看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这个社会的语言变化吧,盛极一时的“单位”、“干部”、“市民户口”等等早已尘埃落地,而“个人”、“公民”、“权利”等等则方兴未艾。同样,这样一个过程也是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那幺我想说,既然我们已经上路,那就应该大胆前行,有什麽好怕的?你要知道,这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你们是有责任履行的。
  五,这是谁的事业?
  美国着名法理学家富勒在谈到法的定义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律制度看做一种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提出了自己的“事业论”法律概念。当然,这绝不会是对法的完美的定义,但我们无法否认其合理性。前时,我们的最高法院院长提出了在我看来是骇人听闻的“三个至上”——人民法院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新时期的指导思想。这里面也提到了“事业”,不过这个说的不是法律事业,是党的事业。我们都知道我国宪法规定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那幺如果说法律是一项事业的话,那么党的事业毫无疑问应该是在宪法和法律的事业之内之下的。可是从这个三个至上的排序上我们明显的看出,宪法法律是排在最后的,而党的事业是排在第一位的,而人民夹在中间,不知道是不是感到痛苦或者尴尬?这是谁的事业?法律的,人民的,还是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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