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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达娃之争”看跨国经济的“中国战略”

  成功的舆论战可产生巨大的“舆论泡沫”,在短时期内对对手形成巨大压力。但只要承受住了压力,舆论泡沫自会随着真相的不断揭示而告破裂。解决“达娃之争”,需要理性地尊重中国法律,以真诚的意愿和智慧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五、达能的中国买办战略
  “买办战略”,跨国经济“本土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跨国公司以利益或其他方式雇用、影响当地人员为其服务,一般有两种:
  1、经济利益上的买办,这很容易理解。
  2、非直接经济利益的买办,这其中也可分为两种:
  一是利用东道国固有的社会矛盾,使部分人员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自觉不自觉陷入其中为其服务。典型者可通过某些扩大宣传,诱发某些人心底“仇富”等非理性状态,利用打击对象的竞争对手;或是创造一些氛围,激发某些想参与其中却无能为力的“小人心态”,让他们从道德层面去抵毁作为同行的专业人士。
  二是利用东道国某些 “精英阶层”过于富于反思精神的思维方式,迎合这些人对所谓缺乏契约精神之类民族劣根性的深恶痛绝,将其置于思想者、反思者和正义坚持者的虚幻地位,使这批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为跨国公司的利益摇旗呐喊。
  

  “达娃之争”绝对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绝对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双方的并购战、法律战、舆论战,无非希望在解决达娃之争的博弈中占据主动权。双方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闭门谈判并一再延长谈判期限,亦在预料之中。截止4月10日,双方谈判的暂时无法达成一致亦未有延期之说,归根到底还是对已方“法宝”未尽全力的不甘心和对对方能力的错误判断乃至打压,为未来的利益再分配争取主动。双方争执已至“内力拼决”阶段,任何花哨的伎俩已不再有效。在双方“角力”平衡的状态下,法律又成为解决达娃之争最为基础的因素。达能对娃哈哈和宗庆后先生的诉讼、仲裁请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侵权;二是同业竞争;三是达能作为大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合资公司沦为“空壳”。
  其一,关于商标侵权
  商标转让以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条件,现有证据表明,国家商标局对于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申请“一直未予核准”,且达、娃双方对此均明确知晓,杭州仲裁裁决也已确认娃哈哈集团对商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两个版本,其中未报备案的版本中规定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并无区别,属于规避法律的变相转让,属无效条款;当未报备合同与报备合同出现矛盾时,以报备案合同规定为准,而已报备案合同只是授予娃哈哈合资企业普遍的使用许可和再许可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也对非合资企业的使用权进行了规定。因此,达能放弃该项诉请当属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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