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理应让中国的企业家明白:在经济活动尤其是诸如跨国并购这样一些高端业务中,聘请专业人士人的费用应该是一种投资而非成本。
2、合作过程争取主动的法律技巧
(1)合作“陷阱”
例一:2007年4月,达能突然以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违反双方曾于1996年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要求低价强行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股权;
例二:在与光明乳业的最初合资时,达能同意将其部分“达能”商标与外观设计交给光明无偿使用至2011年9月。但在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达能只允许光明在两个菌种的酸奶中无偿使用这个商标。尽管后来光明违反协议在别的菌种上也使用“达能”商标,达能一直没有表示异议。然而就在光明股改之时,达能却突然抛出了光明的“违反协议”大做文章,并以此为谈判条件。截至2006年,达能最终以低于流通市场价大约1/3的价格如愿增持光明股份,得以成为光明乳业第二大股东的地位。
(2)控制合资公司的法律技巧
方式一:通过公司章程设定高定额的任务。达能接管一年后,即以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为由将何伯权为首的“乐百氏五元老”踢出管理层。
方式二:巧设董事会权限掌握公司控制权。正广和和娃哈哈即是典型,达能先是谋求董事人数的相对多数,再将任命总经理这样重大的事项设置为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的事项,从而在董事会简单多数的情况下即可控制合资公司。
3、涉嫌“灰色”的并购手法
在媒体质疑达能增持光明乳业股份时,范易谋先生一再强调系与当时的上海市国资委合作。据查,那个时期的上海市国资委主要官员,已因腐败问题被查处。曾有机构拟向上海市纪委实名举报“达能公司当年用低于市场价格30%购买光明乳业股权,是通过串通陈良宇,由原国资委主任凌保亨具体执行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要求调查达能在此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我们同时注意到,近期达能不仅以4.58元/股的低价完成转让,还拿出了3.3亿的巨资作为光明方面“市场、渠道等相关补偿费用的代价”。加上2007年4月达能在收回托付光明打理的子品牌 “碧悠”时也曾支付补偿费用8000万元,“达能向光明支付了4.1亿元费用”。
三、达能的中国法律战略
1、管辖权选在东道国境外
综观达能与国内各企业的合资合同,关于合资争议的处理,无一不选择了国外的仲裁机构。这种安排,一是避免东道国的单边保护主义伤害投资者利益,二是对不善国际性诉讼、仲裁的发展中国企业造成强大心理压力。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极富创新性的诉讼战略,使娃哈哈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握有打赢法律战的“撒手锏”。从管辖权的角度而言,笔者作为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的代理人,认为娃哈哈合资企业职工是公司的股东,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有权独立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当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殆于行使或无法行使追究侵害合资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责任时,工会、职代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此种股东代位诉讼,理应由中国法院审理而不必到国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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