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① 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三个传统有关,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调节(victim-ofender-reconciliation program),简称VOPR的探索;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部门 的和解计划;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②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青教授认为, “ 恢复性司法” 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概念, 涵盖了一系列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
③参见引注1
④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被视为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源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治疗中的“自由联想”(free association)
⑤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一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⑥也可说是“刑事和解(Victim - Offender Medition) ,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① 会商。” 参见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⑦司法实践表明,刑事犯罪人往往支付不起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导致长期以来被害人都处于一个“人死财破”的尴尬窘困境地。在2007年,珠海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试点城市。为此,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资金管理等等。
⑧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轻伤害案件推行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双方满意率是100%的经验已在一定程度作出了有力地证明。
⑨2006 年7 月12 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主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学界人士普遍赞同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说法,并有一些资深法学家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为刑事和解制度寻找文化依据。参见高铭暄、张天虹:《刑事和解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印:《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 年7月版
⑩同时,我国人大也出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机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ng司法政策的文件,倡导在诉讼纷争中司法机关应该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快速处理好案件。 参见李益前《正确理解和推行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人大研究 2007 (7)
⑾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和解的重要配套措施,有利于犯罪人教育挽救、减轻监禁压力、节约行刑成本,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运作,在北京、天津、江苏、山东等18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并且取得积极成效。
⑿参见邓红阳:《郑州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 执法标准引发激辩》,载《法制日报》2007年07月17日
⒀ 2002 年以来,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先后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共同实行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轻伤害案件的做法。2006 年,这种通过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来处理轻伤害案件的经验,被作为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经验,推广到上海市各个区县的公检法机关。参见贺同:《上海轻伤害案件将允许诉前调解》,载《东方早报》2006 年5 月25 日。
⒁参见韩文《刑事和解渐入佳境?》,载《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26期
⒂参见吴晓锋 张亦嵘《刑事和解争议中试水遇难题》,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6日。
【参考文献】[1] [美]约翰•R•戈姆,《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
http://wcr.sonoma.edu/v1n1/gehm.html or 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998).
[2]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云南法学[J]2003(1),P45。
[3] 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J],2003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