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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活动中权力冲突问题的思考

对司法活动中权力冲突问题的思考


刘树青


【全文】
  一、问   题
  20世纪末,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第一次在执政党的文献中被正式提出。[1]应当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人民法院进行的“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和实践,以及随后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到中共十五大作出这一重大政治决策,直至中共十六大继续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是同一事物从缘起到结果的一个发展过程,并且,这个过程还要继续推进。执政党司法改革决策的作出,使理论界对诸如司法独立、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鼎立制衡等问题的讨论不再谈虎色变,对司法和司法权理论的研究也摆脱了百家雷同的政治话语和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樊篱。这是法律界的一次思想解放!人们看到,经过几年不懈努力,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和司法权理论正在初步形成,认为司法是指当法的纷争或侵害时,由独立的国家专门机关(法院)对提交来的社会事件或争端,按照法律的要求及特别的程序进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裁判活动,[2]以及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司法的正义、公开、民主、……等等,正向社会各领域渗透推进,司法改革有望全面铺开。
  虽然对司法和司法权理论研究上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亦得到社会的赞同。但是,理论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使法院司法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司法改革能否象也经济改革一样,在较短的时间内凸显出司法的社会功能?特别在法律界总觉忐忑不安。这使人想起26 年前的往事。1979年,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3]的重要标志”;“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能互相混淆。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时的最高法院江华院长在有关会议上讲话说:我入党50年,这是我看到过的有关民主与法制的最好的党内文件。[4]26 年过去了,中共中央的《指示》贯彻执行的如何呢?从媒体最近披露的佘祥林杀妻案等几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可见一斑;一些民事案件受到地方党委、政法委干扰的事例亦不断见诸报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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