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德治”——发自内心的坦诚表白

  (五)
  作者称“德治”就是“专制,独裁与集权”,着实让我费解,因为这个“德治”是对我说的“道治”的形象扭曲!称“德治”(其实也就是作者所言的“人治”)与“法治”水火不容,“格格不入”,但这又是对历史和现实多么有力的否定!
  “徒法不足以行”,法治离不开人的作用,而人却绝非天使:立法者的道德品质影响甚至决定法律的品质;执(司)法者的道德良知影响法律的公正;守法者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总之,法律人的理性素养(即“德”)在客观上实实在在影响法治建设。离开人的作用,离开人的理念素养,法治无非是一具没有血肉的骷髅而已。当然,既然是骷髅,就可以拿来吓人,可结果呢?不是把人吓成了弱智鬼,就是把人“逼”成了病态狂!所以,法治不仅不排斥人的作用,德的影响,相反,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应强调人的作用和道德精神。
  再从比较的意义上看,在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就没有人和道的力量吗?举个例子来说:在美国,对于同一个事件,如果被告请了一位极高明的律师巧辩,法官可能会判无罪释放;如果被告请一位水平一般的律师辩护,法官可能会轻判(但有罪);但如果被告不请律师或请了个蹩脚律师,那被告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可见,在律师巧辩规避法律的同时,法官也在“造法”,法官也是人,那他的公正和正义的价值理念来自于哪呢?恐怕是其的道德良知了。试问:你能否认此法治社会中的“人治”痕迹吗?
  其实,“一般认为,洋人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洋人在观念上都是喜欢法治的,这种说法只能说是部分正确。翻翻西洋历史,你不仅可以发现‘人治’的痕迹,而且可以看到鼓吹人治的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哲人(如柏拉图)”[6]所以,那种只认法治,盲目排他的观点,除了证明其单纯和幼稚外,还能说明什么?
  (六)
  既然说到了法治,我也倒想说一下自己的一孔之见。
  法治并非完美无缺,我们必须正视而不是规避法治的漏洞,大多数人都倾向并选择了法治,但这却并不能表明法治的完美,掩盖其自身的缺陷,同样也不表明法治可以完全顶替人的智慧的灵活性并排斥其他一切社会调控手段(诸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其实法治本身也有其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缺陷,这是实事求是,绝非偏执,否则,发达的西方国家不都成了人间天堂?诚如作者所称,早就“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走进自由幸福的殿堂”了!(可事实呢?)
  其次,法治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社会的手段,但却并不能排斥其它治理社会的手段。选择法治,可谓“多害相权取其轻”[7],但这“恐怕不在于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历史时常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8]所以,最终我们选择了法治,但并非就万事大吉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