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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是指被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标的额,它是确定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能够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财产金额。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数额须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加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与种类放在一起加以规定,但严格说来,两者并不完全等同。通常情况下,只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了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也就明确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这是因为,主债权的种类,是指抵押担保的债权究竟为哪一个,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具体对象。明确了主债权的种类,其数额自然能够得以确定。例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同时甲因与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须向乙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乙要求甲以其价值40万元的豪华轿车一辆设定抵押,则甲、乙双方只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借款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则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就能够确定。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并非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倡导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其加以明确规定,以便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所谓债务履行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5]债务履行期限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在这段时间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不构成违约,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尚未成就,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才能实现抵押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实际上是担保责任的起点,是抵押权能否实际行使的期限,自此时起,如果抵押权人不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债务履行的期限不明确,不仅抵押权的实行期限难以确定,而且也使抵押人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做有预期的合理使用,这样势必影响抵押人的利益,进而削弱其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的积极性。因此,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主合同中的内容,应由当事人在主债权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如果主合同中对此没有规定的,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作出规定。因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非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欠缺该内容,抵押合同依然能够成立并生效。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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