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专有出版权是有地域范围、期间限制的。具体地域范围、期间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出版合同)约定。法律依据是旧
《著作权法》第
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第
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规定。
(2)东方版《前半生》的专有出版权可能截止于2006年7月。法律依据是旧
《著作权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即:李淑贤将《我的前半生》专有出版权授予东方出版社的时间,可以李淑贤与李文达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之日(1996年7月17日)起,至2006年7月16日止。李淑贤于1997年6月9日去世前,有可能未与东方出版社续订出版合同。
五、可以提出认领《我的前半生》财产的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后果
1、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
197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认领财产申请人的资格。
对于谁可以提出认领《我的前半生》财产申请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的是“有人”;因此,任何认为该书著作权归己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都可以去认领。作为依法可能享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北京朝阳中医院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理由如前所述;溥任先生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自称是溥仪侄女的金女士也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其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