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题目选项进行设计时,为了更进一步消除被访谈者的顾虑,保证其自由意志的充分表达,把选项C设计为“不便说明”。在分析数据时,对于答案为C的问卷,视为“实施过商业贿赂,但不便说明”。这样分析虽带有可以指责的武断色彩,但我们认为“实施过商业贿赂,但不便说明”与“没有实施商业贿赂,但不愿说明”存在明显的差别,不能将二者混同对待,且前者有难言之隐,欲盖弥彰。所以,将答案为C的问卷和答案为A的问卷作相加后的分析不仅不会对结论的科学性形成致命性的冲击,反而会为准确的评估惩治商业贿赂的难度和客观的预测其前景提供周全的依据。通过简单的合并计算,共有54人承认实施过商业贿赂,占问卷总数的25.47%(54/212)。
商业贿赂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配套,可以断定的是,不是每一个被访谈者都能够亲身处于实施商业贿赂的环境当中,也不是每一个被访谈者都能够拥有实施商业贿赂的条件。尽管我们在调查问卷的设计和发放过程中竭尽所能的采取了消除被访谈者顾虑的措施,但保证每一个被访谈者完全消除顾虑而真实作答的可能性仍然不容乐观。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只有25.47%的被访谈者实施过商业贿赂”是一个令人可喜的结论,而应借此清醒的评估惩治商业贿赂的难度,作尽可能充分的准备,而非估计不足。
(二)对于商业贿赂的评价与产生原因的社会认知
1、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利弊的理性认识是惩治商业贿赂的民众基础。这一基础不牢固或缺乏将导致对商业贿赂惩治的半途而废或者功败垂成,甚至徒劳无功。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利弊的认知状况反映着惩治商业贿赂驱动力的实际情况和阻碍力的客观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于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为商业贿赂的治理提供了道义支持。同时还有一部分人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的认识模糊,这为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是商业贿赂治理获取更广大的道义支持和民众监督提出了要求。
您认为商业贿赂: (单项选择题)
A 弊大于利; B 利大于弊; C 利弊相当。
选项 弊大于利 利大于弊 利弊相当 总计
回答人次 158 16 38 212
百分率 74.53 7.55 17.92 100
对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158人认为商业贿赂弊大于利,占问卷总数的74.53%(158/212);16人认为商业贿赂利大于弊,占问卷总数的7.55%(16/212);38人认为商业贿赂的利弊相当,占问卷总数的17.92%(38/212)。
实证数据表明,社会公众认为商业贿赂弊大于利的观点占有绝对的优势,这说明惩治商业贿赂并非缺乏坚固的民意支持,应当以一种充满信心的态度来对待商业贿赂的惩治。认为商业贿赂利大于弊和利弊相当的观点虽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但其超过了25%的比例,事实上形成对惩治商业贿赂不肯定的态度。这说明惩治商业贿赂虽拥有充足的驱动力但也面临着不可小觑的阻碍力,必须设计出可行的法律对策予以克服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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