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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

  (四)在心理矫治的技术考虑上,研究表明,对于具有正常家庭与亲情关系的吸毒罪犯,如何协助其维系、拓展家庭关系,为戒除毒品的重要决定因素。根据我们在宝山监狱的调查,发现此狱中的涉毒并吸毒罪犯家庭关系较好,具有罪犯和亲人接见有较为准时的特点,这也充分显示,监狱在利用罪犯家属帮助心理矫治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深入探索。
  (五)在心理矫治调查量表运用上,进行正确的心理分析是治疗的前提,而心理分析离不开量表的运用。大部分量表来源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文化与西方比较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当注意量表的本土化工作。总的来说,经过较长期地探索而形成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试用版),在2000年推广使用。这应该说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罪犯个性心理研究的量表,当然在某些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量表在实际测验时的名称应体现心理测量学的原则等。
  (六)在心理矫治的配套工作方面,罪犯心理矫治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很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医疗人员和专职心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目前我们看到,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正在尝试专业心理咨询治疗人员的培养工作。
  (七)在具体心理矫治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对涉毒犯要加强特殊行为管理,作到科学组合、分类管理,强化行为养成训练;要加强教育,帮助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增强责任感和适应能力;对涉毒犯罪进行综合整治,降低复吸率,减少毒品犯罪。
  随着行为科学的进步,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对于原有罪犯矫治方法成效的反思,人们开始对罪犯的处遇进行了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积极的实践探索。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术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展。在大力开展心理矫治的过程中,我们也同时认识到心理治疗技术并非万能,其中也有很多不能控制的因素,对于它的效果分析评价仍待进一步论证。但无可否认的是心理矫治对罪犯的矫正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如台湾学者指出的那样,犯罪矫正处遇技术的多元化与丰富化是一国犯罪矫正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而充分给予犯罪人自我改善之机会亦为现代刑事政策之重点工作。[8]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矫正工作必将继续变化发展,展望我国矫治工作的前景,期待心理矫治理论、实践的进一步完善能够为步履艰的涉毒罪犯矫治工作带来新的春天。
  
【注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

引自:国务院发布的《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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