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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

  四、涉毒罪犯心理矫治及其思考
  在传统方法上,涉毒犯和其他罪犯一样,矫治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指导、职业、教育训练、宗教教诲等,目前世界各国的矫正机构均在大力开展各种辅导技术、心理治疗技术的探索,并且取得一定的成就。犯罪矫正辅导,心理治疗技术的种类很多,包括个别心理治疗、心理剧、团体咨询商辅导与治疗、行为疗法、沟通分析法、现实疗法、认知处遇法、内观法等。
  下面就简单介绍国内外公认在涉毒罪犯矫正中比较成功的二种心理矫治方法:
  (一)现实疗法。在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治疗中应用比较广泛,由美国心理学家威廉格拉塞于一九六零年代所创,强调当事人不应缅怀过去,应面对事实认清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指导性治疗法,其目标为引导其矫治对象成长,学习接纳个人责任及做自我价值判断,并面对现实,从错误中记取教训,走向自主成功。目前在美国精神病院、犯罪矫正机构及少年矫正部门中甚为风行,其他各国犯罪矫正实务亦有逐步扩大采用之趋势。[7]
  (二)行为疗法。基本上指用认知与行动之控制原理,协助矫治对象改变偏差行为并学习崭新行为之处遇技术。学者班都拉、渥尔普等对行为疗法之发展贡献卓越。目前,行为疗法已充分发展至认知、学习层面,并且采用系统性之评量以考验成效,在成年犯罪矫正实务上应用至为普遍。包括:代币法(用替代性强化物来调节人的行为的一种行为疗法常用于矫正不良行为)、行为契约法、系统脱敏法、厌恶法(常用于摆脱某些具体行为障碍,如吸烟、酗酒、吸毒、赌博、同性恋等不良行为)
  在实际运用特定的心理矫治技术进行心理矫治过程中,我们的体会可以归结如下:
  (一)在心理矫治的过程上,吸毒成瘾的心理矫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消除吸毒者的人格偏差,纠正其不正确的意识与行为,以致最终戒除毒瘾,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分阶段进行。制定分目标有利于更深入的分析各个阶段矫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矫治对象的特定时期的心理状况。有专家认为,在实践中可分成三个阶段,即心理诊断阶段、帮助和改变阶段及结束阶段。在第一阶段中,主要是分析戒毒者的困扰原因进行确认,以便针对问题,制定治疗目标;第二阶段就是帮助戒毒者改变对毒品、毒瘾和戒毒等问题的认识,并帮助改变他们在戒毒过程中的情绪或行为;第三阶段,要帮助戒毒者巩固治疗成果,使之适应结束阶段情况。
  (二)在心理矫治的内容上,应当体系化、综合化开展,不能仅就行为、思维、认知、情感、人格等某一个单独的方面进行治疗。吸毒者产生的心理依赖,并不是单纯的某一思想或某一行动上发生偏差,这种变化偏差甚至已经渗透到行为、认知甚至人格结构。因此切实有效的戒毒方法应该包括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范畴,建立一个包括行为——认知——人格的心理治疗系统,由吸毒行为本身到吸毒者的认知结构、人格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治疗,形成心理治疗内部的综合矫正体系。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猜疑心重、社会关系欠佳,在心理矫治中要重点考虑,如何促使其敞开心怀,走出自我退缩,封闭的世界。
  (三)在心理矫治的时机上,自然是宜早进行愈好,在涉毒犯入狱之初就应当进行心理调查、立档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治工作,以便及早克服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涉毒罪犯缺乏毅力,自我控制力差,针对涉毒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应该是长期、持续性的。甚至在出狱后,我们还应当做相应的追踪调查,巩固矫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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