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几点,有人认为陪审员素质的总体偏低(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不足)是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主要原因,主张要实现陪审员专业化和精英化。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陪审制度存在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以拥有一般社会道德观念的普通民众弥补过分迷信成文法的法官的不足,以大众的常识、常情、常理来弥合法律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不断出现的分野。陪审员的这种事实判断主要依据的是生活经验, 不是固有的规则,而这种判断的准确性与所受到的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把陪审员训练成精通法律的“编外法官”,事实上是对陪审制度存在价值的自我否定。如果说陪审员的素质会对行使权利构成障碍,则是因为它可能强化法官对陪审员的不信任和不尊重,从而增加了法官在合议中专断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制度的、习惯的、文化的、专业的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单独或综合起来发生作用,使本来就建立在不稳固基础上的陪审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
三、走出困境:一种反思与几个对策
通过对现实的抽象,我们大体论述了陪审权利行使的主要障碍。但是,这种仅仅旨在暴露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论述不能全景式的概括当下陪审制度运行的现状。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不完密的前提下,法院、法官的态度与陪审员的个体素质等非制度因素也为部分法院重视陪审员工作、部分陪审员充分发挥职权提供了空间。一些法院内部的报导和应用法学的研究表明,陪审制度正在法院——至少是部分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针对同一问题会出现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研究者对样本的选择当然是直接原因,但笔者以为,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员作用观察视角和期望值不同是更深层的原因。在评价陪审员作用的发挥时,很多学者都有意无意地拿英美陪审团制度作为参照,从而得出我们的陪审制度“形同虚设”、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论,而对我国陪审制度本身及其运作环境与国外存在的巨大差异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凭心而论,要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像英美陪审团那样在案件审理中行使认定事实和定罪的重大权利,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
这就带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反思:我们批评陪审员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和合理伸张,可能正是因为我们对当下的陪审制度寄予了过多和过高的期待。因此,要走出陪审制度“形同虚设”的困境,首先应当重新认识在我们现行的审判制度下,陪审员怎样行使权利就算或者才算达到了陪审制度设计的期望值。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制度及其运行的环境下,人民陪审员只要能在合议庭中正常发表意见或表决就已经足够了,而不应当再对其作其他苛求。事实上,人民陪审员虽然在法庭上发言较少——正是这种表面化的表现使他们给人留下了“陪衬”的印象,但在合议案件时他们都会有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而不是普遍性的无所作为。他们的意见大多与法官一致也不足为怪,熟悉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对于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和法官的认识都是一样的。更何况,有些学者的调查显示,合议时陪审员与法官发生分歧意见的比例并不低。 对陪审员提出过多和过高的要求,反而会歪曲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和功能,使其在现行的审判制度框架中更加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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