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三点,制度及其现实运作的环境都没有为陪审员行使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相反都在制约和削弱这种权利的伸张。虽然如此,陪审权毕竟是一种法定权利,陪审员主观上只要愿意坚持,他们仍然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现实中,若干来自陪审员自身的原因又使他们不愿、不会、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
权利观念淡薄是一部分陪审员怠于履行职责的主要动因。与自身工作的冲突、所得补贴的微薄等现实问题都可能使陪审员逃避法院的指派,但已经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仍然采取实质上的不作为态度,反映了陪审员对自身权利的淡漠。晚近研究东西文化的学者基本上都认同这样的观点——权利观念是西方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无从找寻其来源的。晚清以降的社会变革几乎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整体上的西方化改造,“权利”作为其中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自然也移植过来。百余年后的今天我们不能再说国人没有权利意识,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大多还是缺乏积极性的。造成这种淡漠当然有公共生活的空洞化和公权力对民众权利的漠视等因素,但根本原因还是植根于国人灵魂深处的乡土性的文化传统。 要陪审员行使与他自身毫无利害关系的权利,除了起初可能的新鲜感与神圣感,大抵不会保持长久的热情,而更多的是“买椟还珠”——把陪审资格作为一种政治荣誉却主动放弃实质上的权利。
缺少平等磋商与表决的习惯也是陪审员参与案件评议的障碍。一些陪审员并不乏行使陪审权的主动性,却在具体的工作中“不会”恰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三人或更多人组成的合议庭经评议和表决决定案件结果是典型的西方化的决策方式,对素来缺少这种训练——在人格和权利平等的集体中充分表达个人观点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机会的中国人来说,多少是不适应的。在团体众人之中,不卑不亢地商量,不即不离地合作,也是西方文化之所长而我们传统文化之所短的。 决策上的“一言堂”和个人主张被否决后立即心灰意懒、好歹不问都是这种文化不足的外在表现。其实,即使职业法官在合议中也难以完全屏蔽和排除身份地位等其他因素的干扰,真正实现平等磋商、独立表决,也无怪许多来自普通民众的陪审员在权利行使时不得要领、无所适从了。
对法官权威的敬畏心理也会削弱陪审员的独立表达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生活的全方位介入,即使是职业法官面对复杂纷繁的争议事实和千头万绪的法律时常也会“剪不断,理还乱”。对于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陪审员来说,面对高度专业化法律术语和专门化的审判工作者很容易产生高山仰止的感觉。折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在权威趋从的心理暗示下做出与法官一致的表决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同时,在长期“官本位”文化的浸染下,陪审员如果没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也很难把自己摆到与法官平起平坐的位置上。如此,就自然形成了法官与陪审员潜意识里角色的主次定位,并外化为审理过程中陪审员权利行使中的自我抑制与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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