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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辞原则与案卷中心主义——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理性思考

  可以看到,从技术层面出发,没有哪种特定的审判方式是包治百病的灵药,审理和裁判往往是在对看似矛盾实则统一的手段方法的交互使用中完成的。我们可以批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但绝不能轻易否定案卷笔录在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现实因素的制约下,“直接言辞原则”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有明显的局限性,而案卷笔录可以有效地弥补庭审的不足。在有些案件中,案卷笔录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四、理想与现实之间:几点基于理性的思考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得到了“直接言辞原则”与“案卷中心主义”在刑事诉讼中互动和消长的大致图景。当然,这种总体上列举式的分析方法不可能穷尽刑事审判现状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和其产生的原因。但是,这种基于实证和辩证的思考也许可以为下一步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司法权行使亲历性的实现和“直接言辞原则”的真正贯彻是刑事审判改革的必然趋势,这是我们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当然目标。强调案卷在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并不是说要用案卷审理代替直接、口头审理。事实上,本文第一部分的描述和论证就隐含了对我们现行刑事审判模式中这一问题的批评:对案件的审理过分依赖侦查案卷,以至使庭审活动空洞化、形式化,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推进司法亲历化的改革也并不必然要完全清除案卷对审判的影响。正如本文第二、三部分所表明的,在现有的司法体制运行条件下,彻底割断刑事法官与案卷笔录的联系,不管是在制度层面还是技术层面,是不可能、不现实也是有巨大风险的。那么,站在这一基本立场上,将来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问题就应当是,在通过种种措施强化庭审作用、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的同时,努力把案卷的作用和影响局限在合理的范围、抑制在适当的程度,使案卷笔录从当前的裁判中的决定性、主导性因素变成补充性、辅助性手段。
  其次,我们也必须承认,案卷笔录在刑事审判中几乎使正式制度中的“直接言辞原则”形同虚设是一个客观现实,而造成这一客观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漏洞、职权惯性、司法权力分配、法官的现实需要都在现行审判模式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实现刑事审判模式转型,必须正视这个客观现实及其背后所有的动因,而不能把目光仅仅锁定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上。此即所谓“大处着眼”。要在实质上改变现有的刑事审判模式,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化的工程,这种改造不是依靠司法系统的自身的努力就能够实现的,会涉及到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等宪政制度构架的确立和以法治国、法律至上理念的养成,其“重心和焦点,应当是合理配置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社会权力,妥善地处理社会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21]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任何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设想都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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