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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辞原则与案卷中心主义——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理性思考

  当然,揭开庭审活动中“直接言辞原则”的面纱,承认其遭遇排拒和异化的现实,并不是要否认开庭审理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即使只是表面化的“直接言辞原则”的采用,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所有的庭审参与者。而未来审判活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摆脱案卷笔录的羁束,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看“直接言辞原则”的具体实施者——主要是刑事法官——对这一原则在内心的重视、认可和接受,而这一切还是要通过法庭审理中对“直接言辞原则”的坚持才能实现。但在现阶段,我们还不能作过于乐观的预期。
  需要探究的问题是,“案卷中心主义”主导的审理模式大行其道,是哪些因素在起作用?
  二、制度、惯性和权力:现行刑事审判模式形成的多层动因
  我们的考察先从制度层面开始。首先,案卷笔录移送制度是现行审判模式形成的造因者。1996年的审判方式改革为了避免把法官塑造成“消极的裁判者”,并没有完全取消法官的司法调查权,因而也没有实行西方国家通行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废止案卷移送制度),只是限制了庭前公诉机关移送案卷的范围,并通过后来的补充规定确立了庭后移送案卷的制度。这种被业界称为“复印件主义”的制度,[10]实际上并没有减少法官对一般案件的预断和偏见,却产生了两个负面效果,一是在客观上加强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使辩方的质证能力受到更大的限制;二是由于法官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无法全面了解控方的证据,而只得在休庭后更加重视公诉方移送的案卷。无论如何,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只要落入法官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法官对庭审活动的重视程度。
  其次,证人出庭、证据展示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刚性规则的缺失也是对“直接言辞原则”的釜底抽薪,使法庭调查只能围绕案卷笔录展开。“直接言辞原则”最典型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但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庭审中,“不光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不怎么愿意让证人出庭,没有证人出庭,大家都省事”,[11]这种缺少证人参与庭审的现状和刑事诉讼法157条提供的替代性制度安排,[12]使交叉询问由当面对质变成公诉人对案卷中证据摘要的宣读和法官对被告人、辩护人有无异议的简单发问。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位又造成了庭前控辩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面对大量事先并不了解的证据,要经过倾听、记忆、思考并在很短的时间里作出适当的反应,无疑是非常困难的,更不要说他们通过自己的表达来动摇法官采信证据的决心了。对证据的合法性不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即全盘接受,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官对案卷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天然推定,使辩方本来有限的对抗变得更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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