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辞原则与案卷中心主义——对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理性思考
任运通
【全文】
为了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亲历性这一司法权行使的基本程序特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1]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裁判要建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面对面的、以言辞为主要工具的对抗式调查、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这种对庭审作用的强调,既是对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直接言辞原则”的借鉴和引入,也隐含了对我们传统诉讼文化中“坐堂问案”审理方式的扬弃。应该说,随着近年来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在成文法中的彰显和司法系统内部的大力推动,庭审活动的重要性逐步强化,亲历性的听审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也勿庸讳言,在目前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对事实的分析认定、甚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仍然离不开甚至依赖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这种实际存在的“案卷中心主义”主导下的审判模式,极易使刑事审判规范形同虚设,使法庭审理活动成为虚有其表的法律仪式。
对于这种刑事审判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学界提出了尖锐的批评。[2]笔者以为,如果单纯以国外正式司法制度的标准衡量国内复杂因素造成的刑事审判活动运作的实际,可能会妨碍对这一问题作更深入的理解和更中肯的评价。在实践中全面采用“直接言辞原则”当然是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应有之义,但现实中“案卷中心主义”的客观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本文从对“直接言辞原则”和“案卷中心主义”主导的两种审判模式运行的分析入手,深刻挖掘后者对前者抑制以至替代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从而试图为今后的刑事审判模式转型提供一种更加理性的思路。
一、模式、运行和异化:案卷中心主义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排拒
从正式制度层面看,现行的即19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刑事审判程序有两个实质性的改进。一是简化了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条件,削弱了法官的庭前调查权。对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即应开庭审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通过法庭上双方的质证来认定,不再需要庭前的全面调查。二是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双方都有充分的质证、辩论权利。与原来的审判方式比较,检察官的法庭举证责任得到强化,辩护人的活动空间更加扩大,法官却从积极查证变成被动听证,使庭审结构呈现出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居中听审和裁判的外观。这一改革的真正意涵在于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双方对证据和事实直接的、口头的攻防辩论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从而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依据。这种制度层面的改造,实质上是对“直接言辞原则”的借鉴和引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