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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劳动者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约定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 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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