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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民主推进科学决策——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尽管如此,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欢呼和期待的地方性立法,如果实施得当,它将可能在中国的行政改革史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史上成为一个好的先例,一种好的经验。
  《规定》的“飞天两翼”
  《规定》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确定了行政程序的两项最基本的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这是《规定》的“飞天两翼”,它确定了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内核。这两项基本原则分别见于总则部分第5条和第6条:
  第5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阅读第5条,我们很容易联想起今年5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目标即在于打造一个现代的阳光政府。但是,《规定》里的行政公开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公开广泛,同时包含了向公众公开和向当事人公开。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法重要的程序性原则,它的基础在于宪法上的公众知情权。另外,从逻辑上讲,行政公开又是公众参与的信息基础。在现代复杂交往的社会,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到大量复杂的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实际存在,政府与公众在信息上的优势并不一致——政府并不总是信息强势,有些对于决策特别有用的信息散落民间,为公众所掌握,政府通过常规搜集程序成本过高,因而处于事实上的信息弱势。所以,开放的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信息搜集功能。但是作为政府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的前提,行政公开提供了政府主动公布行政信息的原则和机制,反映为行政程序中的“信息输出”。公众作为回应的参与行为则体现为一种“信息输入”。信息常常是关于事实情况的,在政府与公众对于决策事实情况的共识基础上,决策的科学化与理性化的讨论过程才能够在二者之间富有成效地展开。以往的行政经验告诉我们,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当一部分冲突是由于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的,这里面有公众的责任,但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尽管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援引,湖南省还是在《规定》中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公开”,作为对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落实。行政公开部分强化了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对各种公开方式确立了“便于公众知晓”(第145条)的基本原则。此外,该章还专门规定了行政会议旁听制度,这是很新颖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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