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

  “准司法”一词在我国使用上混乱的原因还在于该词汇无论是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法律条文中从来都不是一个常用的、严谨的法学术语[6],因此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依据自己的解释来认定一种现象是否属于准司法活动。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法律实用主义的影子。但是,实用归实用,学术的生命在于严谨。笔者认为,“准司法”从实质上说,其内容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的审理和裁断,而从形式上看,它应当是具有类似法庭审判似的裁决程序。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准司法”是指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反垄断主管机关通过类似于法庭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处理涉嫌垄断案件的活动。下文笔者将以此定义为基础展开论述。
  二、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本质:行政与司法的内在统一
  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准司法不论是机关的设置、人员的选任还是案件的处理程序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这样一种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政和司法二者的内在统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行政与司法是两种不同质的现象,在制度目标和运行机制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事实上从通过使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和方式来看,具有解决纠纷功能的准司法制度却又表现出行政与司法活动之间的统一性。
  从制度发轫的内在逻辑来看,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可以被解释为是行政权扩张和司法权委任的结果,其体现了该制度在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从制度产生的外在需求也即制度价值来看,它是对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失灵和司法无能问题的回应而产生的制度供给,由此反映该制度现实存在的必要性问题;而从制度所具有的特殊禀赋来看,它将实现经济行政的管理内容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相结合,是行政的高效、灵活和司法的正义、透明二者之特质实现完美契合的模式,这也说明了该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合理性问题。
  (一)制度逻辑:行政权扩张和司法权委任的解释
  拥有准司法权机关是反垄断法实施机关的主流模式毋庸置疑,但这种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有合理的理论解释。笔者认为,现代经济社会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分工所导致的行政权扩张和司法权委任理论是解释反垄断准司法制度之内在逻辑合理性的答案。
  对于政府职能的发展,早在十九世纪就被一些经济学家所关注,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Wagner)总结了“政府活动扩张法则”。他认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条件”,完善法律规章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也随同递增,因此需要公共部门加强管理和协调,扩大行政权对不公平的市场行为和结果进行干预的范围。[7]该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权扩张的理论基础。作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的反垄断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样需要面临如何提高行政权的工作效率以满足现实的“环境条件”。因此,赋予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准司法职能,成为行政权扩张在国家干预市场竞争秩序领域中的表现。
  目光从行政权转移到司法权。在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国会赋予了具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准司法权,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学者们通过司法权委任理论来解释这个现象的发生。司法权委任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国会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通过会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力一样,出于现代行政的需要和实质上的理由。现代行政日趋专门化,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行政事项的专门知识,法官缺乏行政方面的专门知识,法官心理状态也缺乏解决行政问题所需要的开拓和进取精神。”[8]司法权委任理论也因此挑起了三权分立原则是否受到挑战的争论。于是乎有学者认为事实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并非分立而是分配[9]。而如今,与首获准司法权的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一脉相承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典型的主管反垄断法实施的准司法机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