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原则。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能力弱的现实国情,对取证的合法性做相对宽松的解释,以拓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如果通过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在取证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那么法院不应该排除通过此种手段取得的证据;取证人如果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陷阱取证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被运用,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若该种取证方式被滥用,将会导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在适用该方式取证时,必须慎之又慎,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只有在采用常规取证手段不可能取得证据时,才可考虑适用提供机会型的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受侵权行为侵犯的人)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采用陷阱取证,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应该采用陷阱取证。
其次,应该恰当把握民事陷阱取证的实质性要件。民事陷阱取证的适用对象应当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有较强隐蔽性的侵权案件,且只能对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有侵权倾向并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单位实施。这类民事案件,即使没有受害人的提供,侵权人也可以找到其实现侵权意图的机会,进而实施侵权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注意以下几点:取证方是否有一定的理由或间接、传闻证据证明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在取证之前已经存在并且具有连续性;实施者在实施之前已经运用了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合法的收集证据的手段;申请取证的一方将实施的取证行为本身是否有任何恶意引诱、欺诈的非法行为;申请取证方当事人的取证行为是否会显著造成被取证人的损失。当事人以恶意引诱、欺诈、教唆、怂恿等方式取得证据无效。因此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应该强化民事陷阱取证的程序保障。(1)当事人经调查,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有必要采取陷阱取证的方式进一步获取侵权证据。(2)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对陷阱取证的方式进行公证,以证明实施人实施该行为符合
公证程序规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实施了该陷阱取证行为。公证可以证明并确保当事人的取证的过程合法有效。(3)若受害人取得的陷阱证据的确证明了侵权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可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调查,法院以事后确认的方式对该陷阱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