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主刑辅、礼法融合的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贞观律》中许多原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以继承李世民遗训著称,颇有贞观遗风的高宗李治,在《永徽律疏》中明确宣布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想须而成者也。”[55]综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已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56]礼法融合达到了高峰,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从而结束了自汉武帝到魏晋南北朝延续了七百年之久的经义决狱。
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所采用的德礼与刑罚共同为用的社会控制模式,其之所以具有那样长的延续力,历经二千年而未变,究其根源就在于:(1)它具有明确统一的理论基础,即儒家学说。(2)它具有持续一贯的政策保证,具体表现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上,并保持了一贯性、稳定性。(3)它得到了法律多方面的确认和保证,如各种礼仪规范,人伦道德,文化素养,社会风尚等等,或纳入法条,或借法推动,或限于一定的范围,或广被于整个社会。(4)有相应的制度建设密切配合,如为了提倡以孝治天下,选拔孝悌力田的人作官,而设立了察举、征辟制度;为了督励官员廉洁奉公、勤政爱民,而建立了一整套考课和休致制度;为了发扬正常的社会风气,而形成了惩治诬陷的制度。正是由于道德教化、法制建设、制度建设三者联结交叉,密切配合,因此,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著名盛世。[57]
综观我国古代法与道德教化综合为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控制的历史实践,提出其糟粕,从批判总结的立场上探索这方面的历史借鉴,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选择及控制模式的设立,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不无裨益。
【注释】作者简介: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
(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93页。
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转引自(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贺志雄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转引自(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贺志雄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五帝指:黄帝、颛顼、帝喾、尧、舜。
详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3页。
《荀子·礼论》。
《商君书·开塞》。
《商君书·画策》。
《商君书·君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公羊传·定公四年》。
《汉书·
刑法志》。
《左传·昭公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