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奉行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作为施政纲领,但对于一个统一王朝来说,儒和法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从汉代初年开始,汉王朝一方面打出黄老旗号,省刑敛赋,与民休息,另一方面又借黄老之名而实施儒法两家思想。这从汉初的重要谋臣陆贾、贾谊向朝廷的上疏中可得到反映。陆贾向刘邦建议“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43]他在所著《新语》中一再强调,统治者要行仁义,而不能“恃”刑罚。贾谊进一步发展了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主张礼法结合。他认为礼是“固国家,安社稷,使君无失其民也” [44]的重要手段,而法则是人们必须遵行的规则,所谓“缘法循礼谓之轨”。 [45]礼和法的作用各有侧重,不能互相代替。他向汉文帝上疏说:“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46]礼和法的作用虽然不同,但对统治者来说,都是统治人民的有力工具,必须互相结合,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所以贾谊主张,统治人民不能单靠刑罚,应以礼义教化为主。但在汉初,儒、法两家只是作为黄老思想的补充,并没有统一在国家的意识形态之中。到了汉武帝时代,才真正做到了礼法合一,这主要体现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提出以后,在儒学独尊的前提下,强调德刑兼备。董仲舒根据“性三品”说论证了刑罚的必要性,并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并贯穿了此后整个古代社会的始终。自董仲舒以后,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方略被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所推崇。这在他们的治国主张中得到了充分反映。
礼刑并用的思想经过两汉时期的充实和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唐初在如何确定治国方略时,曾经在李世民主持下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 [47]他指责主张以仁义治天下的魏征。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则主张,“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 [48]并反驳了封德彝的责难。唐太宗李世民基本上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他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既制礼,又立刑。他强调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49]而刑的作用在于禁止失礼的行为。唐朝的思想家、政治家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在治国问题上,主张“以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刑也”。他说:“道莫大乎仁义,教莫正乎礼乐刑政,施之于天下,万物得其宜,措之于其躬,体安而气平。”[50]他认为礼乐与刑政同为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他之后的柳宗元、白居易都有相似的主张。
宋元明清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出现了与封建社会前期有所不同的特点,主要是把儒学哲理化的宋明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指导思想,支配着我国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发展。此时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思想仍是被奉行的主流思想。北宋著名改革家王安石认为礼乐刑政都是治国之道,应当“亦兼用之”, [51]不能有所偏废。司马光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把礼作为整个封建国家的最高准则,是治国的纲纪。他虽然把礼作为治国安邦的根本,但也不否认法和刑的作用。说:“礼与刑,先王所以治群臣、万民,不可斯须偏废也。”[52]所以要治理好国家,不仅用礼,也要用法和刑,必须礼法兼用。两宋时期的理学大师朱熹进一步论证了德礼政刑的关系,认为德礼政刑在治国中,如影随形,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也与历代帝王一样,认为礼法是“国之纲纪”。在“明礼以导民”的同时,他特别重视“定律以绳顽”,制定出一系列法律法令,以重典治国。清朝初年,康熙在统治方法上继承了儒家德主刑辅,以教化为先的思想。他说:“善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莫也。”[53]认为善于治国者,无不重在尚德缓刑修德安民,对人民进行礼仪教化。
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思想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者非常重视德礼教化在治国中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就是引礼入律,礼法融合。随着德主刑辅这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始于汉武帝时期的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的法律实践,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儒家思想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晋律明确地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54]为了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曹魏律将“八议”入律,北魏律中出现了“官当”制度。《北齐律》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正式将“重罪十条”入律。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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