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夏王朝,商代国家形态的权力机构比较完善,社会的等级秩序得以确立。同时,商代是一个典型的政教合一的王朝。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军事首领,同时也是最高的宗教领袖。夏、商、西周时期意识形态领域的“天命”、“天罚”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在商代达到了顶峰。这主要是由于与夏、周两代不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19]商人“尚鬼”,即商代把宗教事务看作高于一切。钱穆先生在解释汉代学者“夏尚忠,商尚鬼,周尚文”之说时,认为“商人尚鬼,则近于宗教玄想,与夏、周两族之崇重实际者迥异。”[20]为了大大小小的祭祀活动,商朝设置了多层次的宗教性的官位。见于卜辞的主要宗教事务官职有乍册、宗、祝、卜巫、史等,统称史官,掌管祭祀、贞卜和纪事。他们是神和人之间的媒介,是神权知识的掌握者,也是国家重要的执政官对国家活动具有重要影响。[21]由此可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宗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了维护政局的稳定,以巩固王权,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国家暴力机构的建设。商代是一个崇拜力量的王朝,为了以力服人,建立了一支颇具规模的军队。卜辞载:“王作三师,左、中、右。”商代加强国家暴力统治的另一表现是更加强化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建立了严酷的刑事法律制度。商王朝的统治是先罚而后赏,以严刑立国。殷商末年,“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 [22]滥施酷刑。商代的刑罚名目繁多,殷墟甲骨文中有许多反映刑罚的象形字,如捆绑、断足、割鼻、砍头、活埋、水溺、火焚等。还有监狱、枷锁等刑具的形象。
西周统治者鉴于商朝灭亡的教训,在治国指导思想和治国方略上作了较大调整。在治国指导思想上,不在固守国君是天帝化身的神话,而是提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和“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治国方略上,周王朝在确立周王最高权力地位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创立了严格的宗法制。在具体做法上,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3]嫡长子继承制是解决王位及诸侯国君之位的继承问题,但尚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为了弥补这一点,周朝统治者又把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适应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统治秩序和适应封邦建国的政治需要。这样宗法制就把行政组织与家族组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典型的家国同构模式,国是家的扩大,家是国的基础。宗法血缘与国家政治达到了高度统一,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等级系统。分封制既是权力与利益的分配形式,是周天子的统治手段,但同时又是相对于夏商两代而言的新的社会秩序和政治模式。
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主要工具是周礼。西周初年,著名政治家周公旦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了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并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的礼治秩序。通过周公制礼,礼已经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以致于“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 [24]为了巩固姬姓的家天下的统治,保障礼治秩序的实现,周王朝还制定了严酷的刑法制度。周初的刑罚制度已经很完备,制定了系统的法律条文,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和专职的司法官吏。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控制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蜂起,争霸战争纷繁频仍,打破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统一政治格局。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政治结构也渐露变革的趋势。在春秋战国几百年的乱局中,西周以降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全面破坏,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
由于礼制已彻底崩坏,不再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故人们的观念形态完全争脱了礼乐文化的羁绊。在政治领域,原有的社会等级被打乱,各诸侯国把自己看作是主权国家,其同周天子不在是君臣关系。由“礼乐征罚自天子出”转为“礼乐征罚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和“陪臣执国命”。
作为对社会变革和文化转型的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里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夏、商、周以来形成的天命神权观念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一些思想家、政治家都针对当时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思想与文化领域呈多元化的发展,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空前繁荣的景象。
在战国时期,儒法两家政治主张的斗争中,法家学说取得了很大胜利。一些诸侯国出于富国强兵、成就霸业的需要,广泛接受法家思想,纷纷变法图强,掀起了变“礼治”为“法治”的变法革新运动,[25]由以礼治国转为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凡属于强大的国家几乎都同法家的思想有关,秦国更是因为法家学说而兼并六国、走向统一的。秦国的强大与商鞅变法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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