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远古时期的社会控制
1、夏朝以前五帝[8]时期的社会控制
一般认为,以黄帝为初祖的中国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至夏朝以前的五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实行禅让制的“公天下”的“大同”时代,即天下为公的历史时期。《礼记·礼运》这样描述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社会控制的重要组织和主要控制手段——国家和法等其他社会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对此中外均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等,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都有详细的论述。我国古人也多有探讨。[9]如荀子的“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说和法家的“定分止争”说等。
儒家代表人物之一的荀子认为,人类为了生存,战胜自然,就必须“明分使群”,即组织社会,区分职业和等级。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怎样来实现“明分使群”呢?关键在于发挥“人君”的作用,依靠君主创制礼义去组织社会,治平天下。
荀子从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以及财产和权利的再分配的角度论证了礼的起源。他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量度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相长,是礼之所起也。”[10]因为礼是分配物质财富的“度量分界”,荀子所说礼的起源实际上也就是法的起源。荀子还从“人性恶”的角度阐释了礼、法的另一个起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生来就有各种欲望,如果放纵这些欲望,人们就会你争我夺,从而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因此必须对人性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人为的后天作用。礼义、国家和法律就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法家十分精辟地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在于“定分止争”,提出了与传统的天命神权、“法权神授”不同的起源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由于出现了“亲亲而爱私” [11]和“以强胜弱,以众暴寡” [12]的争夺混乱局面,“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13]韩非认为,国家与法律源于“禁暴”、“止乱”,为了适应“人民众而财货寡”的变化,必须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对立和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就将原始社会有利于自己的氏族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4]与国家和法产生的同时,系统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也产生了。
2、夏、商、周时期的社会控制
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国家的正式诞生。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模式的演化来看,在夏之前,权力交接实行的是禅让制。从夏禹开始,这种中国远古时代一直延续的“传贤不传子”的政治传统模式被打破,权力的交接则转变为世袭制,中国的家天下由此确立,并同时铸就了中国往后四千年君主统治与宗法统治合一的政治模式。这一模式既是对父权的强调,又是对君权的绝对崇拜。中国古代对父权的崇拜,用意并不在各个家庭的长幼尊卑的伦理,而在于强调对君权的绝对服从,即所谓的“事君犹事父” [15]。将君权同父权结合在一起,将“国”与“家”同构,是中国文明的一大特色,也是数千年来专制主义政治最为成功的地方。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维护,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的采用,都是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
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形态的王朝。夏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贵族的家天下统治,除了采取崇奉神灵,神化王权之外,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实行强权统治,其措施一方面是强调暴力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是用制度化的法规规范整个社会。前者主要是军队和
刑法。史籍中就有“大刑用甲兵”, [16]“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7]的记载。后者主要是礼制。夏代的礼制状况,已很难考证。孔子曾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18]尽管如此,夏代已有较为系统的礼制是可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