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一个法社会学的研究
蒋传光
【全文】
社会控制,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社会学中一个非常普通和基本的概念。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控制。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是一种自律性的控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了国家和阶级统治这样新的社会控制机构和社会控制方式,人类社会进入了自觉的社会控制时代。但是在不同社会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社会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所采用的手段则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控制是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过程,如天命信仰、崇圣而形成的对圣人、圣王的权威崇拜、礼法刑政综合为治、民间法在正统法制以外功能的发挥等。本文拟就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特点作一简要描述,以有助于人们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有一个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也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提供借鉴。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控制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当时人们过着集体生活,开始是原始群落,到了后期,基于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当时十分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及社会组织都十分简单。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的社会控制体系也十分简单,并且是完全出于自发形成的。在这里,管理与被管理、规定与服从、作为和不作为都反映着自然的必然要求。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控制的特点表现为,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权力机关,氏族首领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1]庞德在论及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控制时也说:“在一个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血亲集团为单位的血亲组织社会中,如果某一个血亲集团的成员伤害了另一个血亲集团的成员,就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来调整所产生的争端。而通常的结果就是血亲复仇。……大部分社会控制仍留给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体的伦理习惯和宗教组织去处理。”[2]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习惯。这些行为规范在形式上没有严格的区分,道德、日常交往习惯、禁忌和祭祀礼仪等多种规范往往混为一体,且没有权利义务的划分。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些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在开始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在象希腊城邦那样先进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同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把所有这一切被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应该说,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一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这些手段。”[3]对原始社会的这种社会控制形式恩格斯曾给予赞叹并作了描述,他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4]人类学家尹文斯(Evans Pritchar)称这种社会是“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 [5]人类学家西德尼·哈特兰(E·Sidney Hartland)也说:“原始人远非卢梭想象中的那样,是自由自在而又无拘无束的生灵。相反,他们一切都处于其所在群体的习俗的禁锢之中,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关系上,也包括在其宗教、巫术、劳作、工艺行为中,总之,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束缚在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的锁链上。”[6]
根据人类学家的考察,原始人对习俗的遵守是严格且是自愿的,维护原始习俗的特殊制裁规则是禁忌和命令,还有通过刺激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和自我炫耀的爱好来约束人们行为而举行的仪式。[7]但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残酷性。由于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比较严酷,因而对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个别行为,惩罚的措施也非常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