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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新律师法第33条可诉不可诉?

  一点说明: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案并不影响律师会见权的产生,也不影响律师会见权的贬损和救济
  当前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律师从属于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不能独立的拥有律师权利,换句话说就是律师在法律面前没有独立的人格,本案应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本人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权利是法律的授权并加以保护的公民可以做什么的许可。当下,比较流行的说法认为,权利应符合如下特征:
  一、权利是法律认可的国家正当利益的具体。既然律师法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会见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正当利益的具体体现。国家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追诉机关和个人的侵犯设定律师会见权。公安机关侵犯律师会见权实质上是侵害国家利益,最终破坏的是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正当程序的公正价值。
  二、权利具有可主张属性。一种权利若无人能对它提出主张或要求,此种的权利就是一种虚设的权利,没有任何价值。一种权利可能随时受到侵犯或处在威胁之中,因此主张性使他获得有效救济。对于会见权受到侵犯时,每一名律师都有权利出来主张权利的缺损,因此会见权符合这一特征。
  三、权利主体适格。适格就是人们常说的主体的法律资格。适格有两个方面,一是赋予权利的合法性;二是获取权利的资格性。律师会见权由新律师法三十三条加以规定,因此符合规定的内容便合法了。根据律师法和相关规定,律师应通过律所统一受案收费,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就符合了合法性要件。而合法有效的获取权利的主体资格,便是有效执业的律师。因此本案的律师应该是权利主体适格。
  四、权利获取和行使的条件和要件。“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就是律师会见权法定的时间条件。海口市民林师皇、王明晖,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因此符合时间条件。“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就是律师会见权法定的文件要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就是律师会见权的保密要件。因此,律师会见权符合并具有权利获取和行使的条件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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