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自然法在中国复兴的确也面临着相当的难度。一定意义上说,中国自然法复兴是一个与法治进程相契合的理性认识过程,而“理性遵循的是解放性的认识兴趣;解放性的认识兴趣的目的就是完成反思本身。” 如前所述,反思中华民族对自然法的集体性认识不难发现,我们虽然具有强烈的追求实质正义的理性自然法的迫切愿望,但是,我们却实在是缺乏可操作的形式自然法的程序设计。可以说,近百年来中国知识阶层为了设计形式自然法在中国复兴的程序已经是不遗余力,尽管效果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但至少我们发现了这个程序的漏洞在哪里。我们没有必要将这一缺憾悲情地夸大到“知耻而后勇”的程度,但复兴中国形式自然法这一民族的集体冲动情怀,在一定的现实条件的催发下,却完全有可能达到其理想的彼岸。
三、在建构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激发中国自然法复兴的动力
(一) 自然法方法论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媒介
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自然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自然法本来就是一种被客观化了的主观理念,这一点决定了随着时空的不断变化,支撑它的理论模式及其自然法的形态也总是处于一种流变的动态过程中。自从复兴自然法的先驱性人物什塔姆勒提出“此时、此地的自然法”以后,自然法方法论的这种灵活性更是显现无遗。当然,在当代,理性的人们没有谁会否认自然法宣扬的善、恶等都是形而上学的,但是,它却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为人们方便、创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扛起自然法的旗帜,以此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在理性时代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社会动员的方式和办法,同时也会造就出特定的鼓动性的语句,时下,最令时贤激动的字眼恐怕非“建构和谐社会”一词莫属。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方法论的灵活性不仅使其能够适应当代和谐社会建构的伟大实践,而且,它也能有效地充当建构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和媒介。比如,从实质自然法角度来看,孔老夫子在春秋时期就为我们勾勒出了“大同小康”的美好理想,汉代何休将“大同小康”理论化,近代康有为将其升华,当代我们仍然借用“大同小康”来表达民族复兴的理想,这可以说是实质自然法的永恒性在发挥作用,同时,自然法的灵活性又使我们能够自然地、继“三个代表”之后顺理成章地将其与“建构和谐社会”成功嫁接。伟大啊!不朽的自然法精神!
(二)和谐社会建构为中国自然法复兴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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